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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1項、第2項及第4項附表3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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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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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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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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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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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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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及第44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12
(四)傳真:(02)2325-3823
(五)電子郵件:meihsuan.ch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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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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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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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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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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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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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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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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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化字第1098200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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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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