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統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運輸危險物品」之定義,避免與國際慣用危險物品管制規範之間產生落差。
| 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3項關於「運輸危險物品」之定義,以更符合國際標準與實務,對僅在工作場所屬於危害物之化學品免除其運輸方面之額外管制,並向相關執法機關宣導,以利辨別。 | 美商 | 交通部 勞委會 環保署
|
2014 |
在規劃化學品登錄相關子法及施行細則時,應將工業界的建議列入考量
| 提供充裕的溝通機會和時間,並儘速公告職安法與毒管法子法修訂流程,含公聽會及「業界說明會」日期。 | 美商 | 勞動部 環保署
|
2014 |
在規劃化學品登錄相關子法及施行細則時,應將工業界的建議列入考量
| 確保提供商業機密資訊足夠的保護:對於商業機密保護,建議政府提供詳細的審閱及核准指引,平衡商業機密、智慧財產及公眾知的權利。特別是那些仍在國外受機密保護的化學品,在臺灣仍應可受到同樣的商業機密保護。並建議主管機關能參考美國及加拿大,提供申請範本及較簡便的申請辦法。 | 美商 | 勞動部 環保署
|
2014 |
在規劃化學品登錄相關子法及施行細則時,應將工業界的建議列入考量
| 在2014年底前,再次開放國家化學品清單增補提報作業:便於業者能將2012年1月1日後至2015年1月1日(預估新化學物質管理清單生效日)前,已經在臺灣生產/進口/處理/使用/銷售的化學品,當作既有化學物質提報。 若不能再次開放增補提報作業,則建議將2012年1月1日後至2015年1月1日前已經在臺灣生產/進口/處理/使用/銷售的化學品,可以在新化學物質的註冊時,依據註冊人的要求補充到國家化學品清單列表。 | 美商 | 勞動部 環保署
|
2014 |
在規劃化學品登錄相關子法及施行細則時,應將工業界的建議列入考量
| 對於「低關注聚合物」做更明確及詳盡的定義:對於低關注聚合物的認定標準,應參照既有國際標準(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直接以分子量多寡做認定。我們進一步建議,對低於1噸/年PLC的確認由業者自行完成。此外,我們觀察到在毒管法立法意見交流的相關研討會中,並無提到「活性官能基」的定義。建議儘早與業界溝通活性官能基的確切定義。 | 美商 | 勞動部 環保署
|
2014 |
在規劃化學品登錄相關子法及施行細則時,應將工業界的建議列入考量
| 針對新化學物質需準備的資料,提供足夠的緩衝期:針對相關子法公告施行前已在國內運作之新化學物質,政府應提供業界針對新化學物質之資料準備緩衝期,尤其是毒理測試報告及生態評估報告等,需累積長時間數據之準備緩衝期(也就是政府應接受業界所提供的”測試評估報告計畫”或”替代測試方法”,即視為繳交資料已齊全,可優先核准生產或進口,並待業界後續補送規定的最終測試評估報告)。替代測試方法建議包括體外方法、計算測量、交叉閱讀與化學分類(允許內插和外推法)。 | 美商 | 勞動部 環保署
|
2015 |
檢討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環保署毒管處對於化學物質審查主要係作為毒化物管理評估使用,其行政費用應以行政預算編列方式辦理,不應轉嫁業者。 | 工總 | 環保署
|
2015 |
檢討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環保署肩負第二階段檢測報告完善之責任,環保署因委託實驗室製作檢測報告而產生費用可由業者分擔。 | 工總 | 環保署
|
2015 |
檢討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 毒管法第7條之1建請改為三十日前登錄。 | 工總 | 環保署
|
2018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化學物質基金徵收
| 針對環保署於2017年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基於預防原則,籌措因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之經費來源,增列化學運作費及成立基金徵收。目前產業界對於此化學物質基金的徵收方式細節尚不清楚,尚祈儘早公佈徵收細節及指引,讓廠商及早規劃準備。 | 美商 | 環保署
|
2018 |
環保法規制﹙修﹚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原則
| 針對環保法規增修及加嚴,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原則辦理,降低對產業之衝擊。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