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
於負債避險相關法規中納入「指數連結年金
| 為鼓勵退休型年金商品的創新,保險局於2016年間開放附保證投資型商品之負債避險,即在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中開放以「特定負債部位」為被避險項目。然而,此辦法並未將美國市場中一種創新的熱銷商品納入,此商品即為指數連結年金(Fixed Indexed Annuity)。因此,雖然台灣的壽險業者與消費者均對此類型商品展現濃厚的興趣,然此類型商品的發展卻苦於依法仍不能對此類商品進行避險而嚴重受限。由於指數連結年金商品在風險的本質上與附保證投資型商品相似、甚至從保險業者與消費者的觀點而言,都同樣為安全保守,我們建議在負債避險的相關法規中一併納入指數連結年金。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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