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加強保險業財務能力之資訊透明度及監理
| 對於資本適足率未達最低標準之公司,為減輕業界以及政府未來的責任,在該等公司完成增資以前,必須請客戶以書面簽署確認其理解該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最低標準,以及政府對於保險公司在發生不能清償之情形時,並未提供任何保證之事實。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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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加強保險業財務能力之資訊透明度及監理
| 參考金管會對於銀行的監理措施,制定一套明確規則,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提高資訊揭露強度並符合較高的資本適足率標準或其他必要的財務條件後,才能發放股息或紅利。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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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提升消費者對於保險公司財務能力的認知程度
| 要求保險公司,尤其是資本適足率未達200%法定最低標準的保險公司,必須提供給客戶宣導手冊,教育客戶如何評估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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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資本管理和投資型商品
| 為協助客戶避免保險公司破產的風險,應針對連續兩次RBC 不足200%的公司,要求其保戶在投保前需簽署一份告知書,確定保戶已經知悉該公司未達R BC最低法定標準,因此當公司倒閉時政府將不保證保單之給付。 | 歐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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