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
建築執照申請獲准核發後發生第三人結構技師提出建議事項相關合理性之確保
| 關於建築執照申請已獲准之建造案件,其中曾有該予以核准之自治機關(縣政府等)請求民間委託之第三人結構技師就該准許案件重新調查及提出建議事項之案例。雖然列為重新調查對象之案件係以抽籤方式選出,但其標準並不明確,而該第三人結構技師並要求於結構設計上另外採取對策。因嗣後必須依該第三人結構技師之指導變更設計,故即使在興工之前夕仍不得不辦理建築變更申請,結果導致工期延後,建造成本增加。該建議事項原本在建築執照申請流程中就應該提出才是,希望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能避免重辦,並合理用。 | 日商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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