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二氧化碳排放標準與燃油節約標準
| 環保署和能源局應互相協調並且採取單一排放標準以避免產生具有衝突性的要求,也建請臺灣當局與歐洲的實際操作原則進行整合與同步。 | 歐商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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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政府將溫室氣體納入「空氣污染防制法」下之空氣污染物管理,將嚴重衝擊產業營運
| 請環保署遵循關於本案公開表示之溫室氣體管制規劃:
(1)3~5年內暫不推動盤查登錄以外之溫室氣體管制措施。
(2)協助企業排除各級政府因誤解空汙法規定而對企業採取之不當管制措施。
(3)於溫減法通過後,所有溫室氣體管制措施即應回歸溫減法管制。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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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改善溫室氣體排放之各項規範
| 建立一個更明確、產業可接受也合理的排放標準。 | 美商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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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改善溫室氣體排放之各項規範
| 擬定明確的法令執行機制。 | 美商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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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改善溫室氣體排放之各項規範
| 讓業者有充足時間準備,以期符合新政策之規定。 | 美商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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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減少汽車製造及修補工業之環境足跡
| 建議政府提倡以水性修補漆來取代有機修補漆,可降低工作環境中對人體的危害,並能提高產能及節能。 | 美商 | 勞委會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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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汽車業
加速清潔、環保暨安全車輛導入臺灣市場
| 獎勵所有提前達成低污染排放、燃油效率較高之技術車輛(或是達到與電動車相當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汽車,亦即符合歐洲五期污染排放標準的車輛),無論所採技術為何。 | 美商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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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節能與再生能源
| 任命稱職的主管機關監控並給予無法確實執行上述措施之利益關係人必要的懲罰。 | 歐商 | 內政部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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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地方政府如依據權責研訂空污法排放加嚴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查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建請環保署對地方環保機關研訂法規加嚴標準時,應確實把關,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與技術可行性後再行確定,避免造成廠商難以生存之困境。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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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要求既設之特殊性工業區於102月9月22日完成空氣品質監測站之設置,不但超出空污法授權,同時亦不符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 空污法僅針對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或擴大變更時,始要求設立空氣品質監測站,建請環保署儘速依空污法第15條研議修訂相關設置標準,避免業者遭受不合理之要求。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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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建議政府部門應採多元化的管
道協助表面處理業者生存與發展
| 提供3K產業「污染設備更新融資方案」,以無息或低利方式鼓勵業者儘速更新環保設備,以符合不斷加嚴之環保法規。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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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反對徵收溫室氣體空氣污染防制費
| 環保署為溫室氣體之主要主管機關,應儘速釐清有關單位與產業之責任,優先透過自願減量方式推動。若無法達成目標,再用各項政策工具來促成,而非在減量責任未明下,推出片面、零散之溫室氣體管理法規。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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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反對徵收溫室氣體空氣污染防制費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提及減緩溫室氣體應採「經濟有效」及「最低成本」措施防制氣候變遷。然以空污法管制溫室氣體排放不符「經濟有效」、「最低成本」及「國家競爭力」等考量,故亦未符合國家整體利益。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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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實施高屏總量管制,將造成新(擴)建工廠難以興建及既設工廠之指定削減目標難以達成之問題
| 建議由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與高屏地區之產業協商組成合作夥伴(PPP,Public-Pivate Partnership),針對所有的污染來源(包括固定源、移動源)進行總體之減量規劃,並由產業界提供成本效益之概念,選擇最經濟可行,且對民眾生活及產業發展影響最小之方式進行空氣污染改善。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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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檢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應朝簡化方向改進,以加速環評審查速度
| 訂定統一明確之VOC總量計算方式,並明確訂出項目:審查法規所訂項目,若增加審查項目或改變計算方式時,其核可總量應容許隨之增加。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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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溫室氣體法案
| 臺灣和歐洲國家皆已對氣候政策制定目標。在臺灣,能源類和工業類是二氧化碳的兩大排放源。在歐洲,許多公司會提供最新科技協助發電廠,以提高設備發電效率。無論是臺灣或歐洲國家的國營或民營企業,都應加強這方面的合作。 | 歐商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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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地方政府管理制度應與中央政策相融合,以利遵循
| 地方政府依管理需要制訂自治條例送中央核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查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並且不能與國家長期整體規劃相衝突,避免地方政府各自為政造成業者無所適從,產生一國多制之矛盾。 | 工總 | 內政部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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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禁燒生煤 全台立即面臨停(限)電危機
| 中央應與地方充分溝通,避免地方政府各自為政,造成一國多制影響整體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 | 工總 | 內政部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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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重新檢討溫室氣體管理政策,並訂定因應氣候變遷上位法
| 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是否有裁罰過當之情形。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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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重新檢討溫室氣體管理政策,並訂定因應氣候變遷上位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僅規定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建議地方環保局審核許可證時,針對溢散性污染物收集有困難,且經作業環境檢測及周邊環境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法令要求時,得免收集處理。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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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揮發性有機物質審查應回歸中央
| 儘速檢討行業現況製程係數之合理性及審查作業應回歸中央統一審查。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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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之意見
| 建議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時,應釐清各項空氣污染來源之比率,及並依其比率分配應達成之削減量,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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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之意見
| 建議合理訂定第二期程指定削減原則。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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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通盤檢討中央與地方能源相關法令各項許可制度
| 地方政府於業者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往往利用許可證之准駁權限,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下,針對業者許可證之產量、燃料量及空污排放額度等進行限縮。倘各縣市政府競相比照執行,進而引發骨牌效應,導致全國設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業者無法正常運轉,電業(含獨立電廠)及汽電共生業者將被迫降載及停車因應,恐將發生限電危機,造成經濟發展的重大損害。
能源及空氣汙染等屬全國性事務,應該回歸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訂定一致標準,以免造成一國多制影響整體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
(一)各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相關子法時,應與產業界事先充分溝通,避免戕害經濟發展及產業權益。 | 工總 | 內政部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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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通盤檢討中央與地方能源相關法令各項許可制度
| 相關部會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能源法令之許可制度,避免縣市政府恣意擴張許可審查原則。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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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 電力業在確保供電安全前提下,配合防制辦法降載,考量電力調度係全國性事宜,相關電力穩定作法應報請行政院能源辦公室確認。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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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環保相關議題
| 強化車輛定期檢驗,加速高齡車輛之汰換。 | 歐商 | 交通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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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制定鼓勵潔淨燃煤發電機組之電力政策
| 建議參考國外環境及能源政策務實作法,制定潔淨燃煤發電機組清潔排放指標,輔導業者改善達到清潔排放標準,同時針對採用先進技術的潔淨燃煤發電企業予以獎勵,且不受地方政府空污限煤政策影響,以穩定供電。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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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環保法規制﹙修﹚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原則
| 針對環保法規增修及加嚴,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原則辦理,降低對產業之衝擊。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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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標準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一致性的規範標準。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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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標準
| 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計算公式,應維持相同產業適用公式之一致性原則。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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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標準
| 地方環保局委外代審許可證之人員資格或審查意見,應有所規範。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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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環保法規應考量污染防制技術之可達成性
| 建請環保署擬定各項環保法規時,應考量減量技術之可達成性、經濟效益及政策推動之合理性。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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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儘速修訂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建議參考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單一排放管道限制排放量。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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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相關條文
| 建議取消管制「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相關條文。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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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相關條文
| 建議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的削減排放量及削減期程,應與業者協商及防制技術可行下制定。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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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 建請考量污染減量技術及市場現況,調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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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空污法總量管制等規定應維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建議空污法第12條總量管制規定之公告實施及第14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防制措施,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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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相關作法
| 高屏空污總量管制,應合理分配各類污染源之削減目標量並予落實,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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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相關作法
| 「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產業代表應增加為經濟部一席及工業界三席。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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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相關作法
| 總量管制應依不同之製程型態與排放行為,分別擬訂其適用之總量管制規定。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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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相關作法
|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二期程目標,應僅針對移動污染源及道路與旱季河床乾涸揚塵等來源。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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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檢討堆置場設置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規定
| 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一項,免設置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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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削減HFCs消費量應參考競爭國做法
| 配合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削減HFCs消費量時,應比照韓國、新加坡等國採取「開發中國家」之立場。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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