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
公平交易法應基於不正當競爭等法理,對於商業賄賂行為特別規範,以協助加強企業營業秘密之保護
| 我國法制對於反商業賄賂偏向事後司法救濟,但訴訟及保全等救濟手段常需相對較長時間裁決,致可能緩不濟急。
商業賄賂的界定是商業賄賂治理過程中遇到的首要問題。現實生活的商業賄賂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許多利益是通過非常間接的形式給付和接受的(如關聯交易、贊助受賄者子女國外求學等)。
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主要是要防止經營者通過賄賂這種手段對正常的商業交易活動施加不正當影響,從而破壞公平的競爭秩序,受賄者的身分並不是最關鍵的因素。如果受賄者是公務人員,其受賄行為將同時違反刑法關於反賄賂的規定,但這並不足以排除其行為應當受到反商業賄賂法律規定的管制。因此,建議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應當對表現形式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在立法上應協調和整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 工總 | 公平會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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