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規定,使訂戶以TV Mail傳送意思表示具備法律效力
| 目前,主管有線電視業者的有線廣播電視法明文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又,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有線電視業者如要對訂戶進行收視率調查,蒐集訂戶的收視資訊,需要獲得訂戶的同意。因此,如業者進行收視率調查,業者必須獲得訂戶的書面同意。再者,有線電視業者如使用電子文件方式代替紙本的書面同意,例如:TV Mail,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客戶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有線電視業者進行收視率調查最佳的方式,是向訂戶寄發TV Mail尋求數位機上盒訂戶的同意,而訂戶利用點選遙控器按鍵回傳同意的資訊給業者,很遺憾的,此方式並不符合電子簽章法上「電子簽章」的規定。
禁止有線電視業者將TV Mail作為法律上被承認的文件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此等法規形成有線電視產業活絡發展的障礙。
在數位化的時代,已無必要再規範有線電視業者和訂戶間的服務契約的做成必須為書面,因此建議刪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書面」的規定,建議修正為「系統經營業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契約」,如日後就訂戶是否同意產生爭議,系統業者得調閱TV Mail來證明,此方式不僅考量消費者權益,也提供有線電視業者得以合法有效的運用收視資訊。 | 美商 | 通傳會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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