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
請勞動部和移民署修改規定成申請展延居留證或工作證時間放寬到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 居留證與工作證更新時間不一致導致不便。
一、工作許可函的續聘規定:"貴單位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時,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許可"
居留證更新規定:"已領有外僑居留證欲延期者,須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前30日內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二、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申請(展延)居留證時必須有勞動部發出工作許可函,由換工作/更新居留證/更改公司/換護照等等原因的時間不同步,最壞情況下必須等到居留期限的前30才能延期居留證,但台灣的一些銀行服務規定居留證期限必須滿一年以上導致外國人無法申請該服務。
鑑此,請勞動部和移民署修改規定成申請展延居留證或工作證時間放寬到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 個人 | 內政部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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