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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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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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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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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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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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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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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四一五六號公告及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二五七三八號公告,自即日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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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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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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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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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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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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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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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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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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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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