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管理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關係之規範
| 保險公司所擔負之責任,應僅限於商品本身之疏失,和保險公司所印製之行銷文宣之疏失。 | 歐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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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加強消費者投保保障型保險之便利性與容易性
| 使用數位簽章購買保險涉及相當複雜且繁瑣的註冊及授權程序,影響消費意願;建議允許消費者使用帳號、密碼,加上投保人信用卡購買保險。為加強驗證客戶身分的程序,建議可採用人壽保險公會與產物保險公會之保險通報作業系統,以交叉比對並驗證身分。 | 美商 | 金管會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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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推廣保障型保險商品
| 允許保險業者可以自行訂定適合該業者核保標準。 | 歐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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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財務核保作業的要求
| 主管機關刻正研議允許擁有良好風險控管表現及核保能力的保險公司,得免除執行財務核保作業要求。建議完全解除這些要求,同時,允許每家公司自行決定風險控管的程序與方式。 | 歐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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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財務核保作業的要求
| 主管機關應允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設定核保標準及保費率。 | 歐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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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廢止:因應「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應配合辦理事項
| 建議廢止:因應「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應配合辦理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99.8.19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8742號函)
理由
1.過去國人去歐洲要申請申根簽證,並以為去歐洲時醫療保險證明為必要文件。
2.惟時空變遷,目前去歐洲已不須申請簽證。
3.該函令並未隨去歐洲免簽而更新,且根據外交部公布之『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 投保證明並非必要文件。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廢止該函令。 | 個人 | 外交部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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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產物保險商業險之要保書毋須要保人親簽,以符合商業保險之市場需求。
| 基於下列理由,我們認為商業保險之要保書,尤其是前衛業務,均毋須要保人親簽:
a.與個人保險不同,商業保險並無道德風險。
b.關於前衛業務,在台灣有許多外商投資之跨國企業,該等公司之保險規劃及保障範圍多由總公司決定,透過委任之保險經紀人或再保公司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文件與保險公司溝通說明投保之目的及保險保障範圍。這些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文件已足以清楚確認其保險需求及投保意願。
取消所有商業保險皆須親簽之規定,若無法全面實施,則可先考慮從跨國商業保險開始,此項改變將能加速商業保險保單之簽發,減少不必要之行政工作、時間及費用,並使台灣保險實務與國際市場之作法一致。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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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推廣保障型保險商品
| 保險業應回歸以影響產業發展、穩健經營的財務相關指標為準,實施差異化管理,並應允許允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設定核保標準及保費率。 | 歐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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