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避免過度的法令規範阻礙保險業的發展潛能
| 對要保書及保單條款作原則性的規定:為提昇效率,要保書宜與招攬廣告採用同一種規範方式,亦即僅設立遵循之原則,不需就每一則廣告申請核准或備查。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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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加強消費者投保保障型保險之便利性與容易性
| 針對具有完善內控及法規遵循的公司,倘若要保書的內容已經具備法令規定的所有必要內容;且已有提供被保險人/要保人所申請保險的具體條款,建議可免除申請備查的要求,使投保更加便利。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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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減少保險保障定義以及核保程序的標準化
| 建議主管機關持續目前的相關控管措施,例如:商品備查機制,並避免額外增加其他可能產生非預期結果的限制。如保險局近期在許多方面增加標準化的限制,不僅限縮客戶的選擇及產品創新,亦可能導致過度制式商品化。 | 歐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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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鑒於台灣即將邁入高齡化社會,建議政府推廣大眾購買著重於保障及退休的保險商品以因應
| 開放創新型態商品擁有較長十八個月的獨賣期:由於銷售獨賣期僅有六個月之久,台灣保險市場創新意願低。先進市場如美國,創新保險產品享有專利保護,延長獨賣期將會加強創新動機。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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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簡化產險保險商品送審程序,以滿足商業市場的需求
| 針對長年期財產保險商品,為反應商業市場需求,建議訂定特別的保險商品審查機制。舉例而言,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致投資虧損發生,投資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有長達五年之求償期間,而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雖有超過三年之保險商品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然而長年期的財產保險商品於目前政策下難以取得核准。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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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保險局開放保險業者得設計固定指數年金,以滿足消費者需求。
| 說明:詢問保險公司目前無此商品的原因 , 是因為保險局不讓保險公司於銷售後避險,如此一來,在台灣老年化社會環境下,消費者將無多樣性的年金保險可供選擇,故建議保險局開放避險,以滿足消費者需求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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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解決太早死亡的風險
| 長期目標:顯著提高對台灣人民死亡保障的程度
要衡量保障程度的方式有許多,但最簡便的方式是衡量要保人就其保費所收到的保障額度。在台灣壽險市場中,關於保險保障對於保費的比例相當於2.0,但其他成熟市場如新加坡和香港的比例卻高達8.0以上。
我們期望針對台灣保障缺口有進一步的探討,以便共同為保險業設定正確的目標。如此一來,將使我們能更明確的定義目標,最終提供有效的社會安全網,進而使我們對已開發國家在保障的全球標準更進一步。 | 美商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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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解決太早死亡的風險
| 短期目標:
(1)推廣社會大眾對保險係以保障為導向的角色以及對家庭保障價值的體認。
(2)鼓勵消費者購買適當程度的保障-透過對於保障型產品的稅賦優惠和其他方式。 | 美商 | 金管會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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