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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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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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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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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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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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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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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二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認定之。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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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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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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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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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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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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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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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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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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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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