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制定依據「菸害防制法」所為取締之相關法律解釋之全國統一標準及建立確實之執行體制
| 雖然「菸害防制法」已進行修訂,然其執行卻造成市場混亂。期望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於制定政策之際,能事先與利害關係人充分協商討論並制定明確統一之基準,並於政策執行之際,能由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指導管理。 | 日商 |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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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制定依據「菸害防制法」所為取締之相關法律解釋之全國統一標準及建立確實之執行體制
|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亦因部分規則之主旨未臻明確,而造成中央與地方執法基準有差異,地方政府曲解該規則而過度管制之情事。例如,2010年5月間,在新竹有業者因使用法律所容許之POP而接到警告函,6月間臺南地方政府則對標示商品陳列規則所許可之價格標籤之賣場,寄發警告函。 | 日商 |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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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菸品稅及健康福利捐之定期、合理、可預期的稅額調漲方案
| 菸品稅及健康福利捐之不定期大幅調漲已成為慣例,然也產生私菸增加、政府稅收損失等問題。為避免如此弊害,與其不定期大幅調漲稅額,定期微幅調漲菸品稅及健康福利捐之稅額,可能反而更有成效。例如,有些國家係以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基準每年調整稅額。另也應研商設定每次增稅幅度之上限(例如將調漲上限設為平均零售價之10%以下)等之措施。期望能將前述「定期性」、「和緩」、「可預期」之增稅基本方針,納入「菸酒稅法」第7條及「菸害防制法」第4條當中,並基於以上方針加以實施。 | 日商 | 財政部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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