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為照顧臺商權益,兩岸應簽訂《社會保險互免協議》
| 政府應積極協商,與中國大陸簽訂《社會保險互免協議》,避免臺商及臺籍員工社會保險重複簽訂現象。 | 工總 | 內政部 陸委會 勞委會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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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對持有外僑居留證的居民以及長期居住的外國人,給予平等待遇
| 新退休金計畫:持有永久外僑居留證,並長期合法居留臺灣的居民,應當和中華民國居民待遇相同,並得以參加勞保退休金計畫。 | 歐商 | 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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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建請合理調整勞工保險雇主負擔比例
| 建請政府在勞保年金改革時,應合理調整勞工保險雇主負擔比例,以降低雇主負擔。 | 工總 | 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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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合理調整勞工保險雇主負擔比例
| 立法院及政府在勞工保險條例修法時,應合理調整勞工保險雇主負擔比例,逐年由70%調降至50%,政府負擔比例由10%調升至30%。 | 工總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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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兩岸應簽訂《社會保險互免協議》
| 建議積極與大陸官方進行協商,由強制投保改為自由選擇是否要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金保險、失業保險、健保、勞保),或允許以台灣地區之社保替代。 | 工總 | 陸委會 勞動部 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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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從勞保制度再提高生育之補助優惠。
| 基於國家生育率不足問題以及目前企業對於生育女性不夠友善導致社會大眾普遍不敢生育小孩,導致社會重度老齡化之問題:目前勞基法第50條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雖企業無法以生育等原因資遣勞工,但企業主往往再績效、升遷上刁難勞工,而生育後撫養問題更是造成勞工不敢安心的原因之一,望政府機關能從勞保制度再提高生育之補助優惠,此舉望能提升人口年輕化,也能夠降低未來社會成本之負擔,藉提高勞保企業主負擔並提高生育實質之補助,提高女性生產意願,而不會因為少數惡意之企業主之刁難導致女性不敢生育之問題,從勞保的企業負擔增加讓企業負起該負的企業責任,並讓願意提供友善企業環境的企業可以擁有稅賦優惠。 | 個人 | 財政部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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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訂定合理的勞動法規,以符產業需求
| 建請合理調整勞工保險雇主負擔比例。
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因涉及百萬勞工退休後之生計與社會安定,工商界一致認為「確有其必要性」。但政府在進行勞保年金改革時,應重視及減輕我工商界的沈重負擔,以確保我產業競爭力及經濟發展,故建請政府在勞保年金改革時,應合理調整勞工保險雇主負擔比例。 | 工總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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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法定勞動成本應設上限
| 基於維持企業競爭力,法定勞動成本不宜無限擴張,實應設定其最高上限,以保企業生存。
本議題已於2016工總白皮書中提出建議,但勞動部的回覆僅列舉OECD國家費率均高於台灣,故現階段不宜推動,但OECD國家勞、資負擔比例一般均為各半,台灣卻是勞保負擔七成、健保六成、勞退及職災更是百分百的負擔,儘管相對於企業雇主,勞工較需政府保護,但因企業是推動台灣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故政府在謀求勞工福祉,擴大對勞工照顧的同時,亦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兼顧企業的生存與活力之維繫。 | 工總 | 勞動部 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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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法定附加勞動成本應設上限
| 基於維持企業競爭力,法定勞動成本不宜無限擴張,應設定其最高上限。 | 工總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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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請政府在進行勞保年金改革時,應合理調整勞保雇主負擔比例
| 請政府在進行勞保年金改革時,應合理調整勞保雇主負擔比例。 | 工總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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