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
建請環保署於審查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訂定地方加嚴排放標準時,應有更審慎及完整之評估
| 一、污水排放方面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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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建議政府部門應採多元化的管
道協助表面處理業者生存與發展
| 提供3K產業「污染設備更新融資方案」,以無息或低利方式鼓勵業者儘速更新環保設備,以符合不斷加嚴之環保法規。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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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檢討「水污染防治法」內容是否妥適
| 合理訂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有關繞流排放之認定與處罰準則。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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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檢討「水污染防治法」內容是否妥適
| 領有排放許可證且依核准放流口排放者,如非蓄意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僅以第40條處分即可。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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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檢討「水污染防治法」內容是否妥適
| 主管機關應明訂完整宣導教育計畫,辦理水污法修法內容之說明會,釐清業者疑慮及爭議,並積極輔導業者避免觸法。 | 工總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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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高雄市政府擬訂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疑義
|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17條規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有關規定,一年內達2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核定。此係同時處罰專責人員與事業,不僅影響專責人員之工作權,事業亦可能因不及補設置專責人員而面臨水污法第48條之處罰,有重複處罰之嫌。此外,若不細究違反事由情節之嚴重性及有責性,單以「2次」就得廢止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專責人員設置之核定,該手段與達成目的相比恐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建議取消第17條規定。同時,對於水污染管理部分之處罰規定,應將非屬故意之行為排 | 工總 | 高雄市政府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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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環保法規制﹙修﹚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原則
| 針對環保法規增修及加嚴,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原則辦理,降低對產業之衝擊。 | 工總 | 經濟部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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