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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查詢 / 新創法規調適

年度建言代碼 主旨 事實及說明相關機關
107A107081010 分級管理一般停車場業者與共享停車位業者 建議針對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共享停車位類型,擬定相關認定條件或門檻,以區分一般停車場業者與共享停車位業者,並建議共享停車位類型得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交通部
財政部
107A1070810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應如何適用於共享停車位型態之疑義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關經營原自有自用之停車位,僅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共享停車位型態,是否仍屬上開公共停車場之範疇?應如何適用於停車位共享業者之分散車位營運模式?以及是否有鬆綁或彈性解釋之空間?交通部
衛福部
臺北市政府
107A107081010 網路租車平臺營運模式與檢驗車輛相關規定之適用 小客(貨)車租賃服務業出租過程,以行動裝置完成線上租車程序及車況確認之營運模式,是否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交通部
106A107081010 一、曾經進駐經政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的新創事業是否適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二、勞動部會商機制核發之工作許可期限,建議由1年延長為3年。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規定如下: 「一、本國公司: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以上述標準對許多小而美的創新企業而言,仍屬高不可攀之門檻, 故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4年發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之限制。 本公司透過經濟部招商中心代為詢問勞動部,此認定原則仍屬有效,惟其特別述明申請時點須為新創事業與育成中心之育成合約尚在有效期限方可執行。 問題一、上述勞動部答詢之有效期限與認定原則第6點規定「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是否有不吻合之處? 問題二、根據勞動部的會商機制(如下方連結),核發工作許可最長一年,依現實狀況而言,一年時間並無法有效發揮,是否能比照一般申請許可給予3年工作許可? http://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home.jsp?pageno=201609120001勞動部
經濟部
106A10708108 建議放寬經外館驗證之外國文書,不得以影本或電子文書進行國內公證之限制 外國人士於我國求職或投資時,許多執照或證照皆須經外館驗證才能進行國內之公證,但是想先認證影本,卻遭到法院公證處以未經外館驗證連證影本相符或是翻譯都無法認證,可否予以放寬? 另外我國外館眼正可否以電子文書取代正本寄送? 外國人的護照要做正影本相符,法院公證處也說是外國文書不准認證影本,本國人護照連裡面有出入境章也說是外國文書不准認證影本,實在是太誇張了,可否請公正之主管部門檢討放寬,避免造成投資的障礙。司法院
外交部
106A10708107 放寬取得創業家簽證之外國人不需申請聘僱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及建議原持有聘僱許可來臺工作之外國人改以創業家簽證居留時,原居留期間不需歸零 事實: 1.創業家簽證推動超過一年,但是拿到創業家到合法在台灣居留、工作(實際提供勞務)需要過五關斬六將。通過外交部、投審會、內政部審查拿到簽證與居留證,但不知道有多少人已經發現,最令人費解的也最讓人忽略的是:還要申請聘僱許可才能合法在台工作。這點我已經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還有投審會確認超過三個月,沒有人有動作。 2.持有聘僱許可來台工作的人(先說是白領,藍領目前法規本來就已規定不計入),要改以創業家簽證居留,之前居留台灣的期間歸零,離永久居留證又更遠了。這點我跟移民署確認,來台教英文未滿五年還沒拿到永久居留的人,想在台灣創業,卻要考慮放棄先前累積的居留期間,降低創業意願。 [home]說明: 1.創業家簽證政策目的是吸引外國創業家創業,不管有沒有錢,實力最重要。創業家都已經是來台灣創業了,有多少創業家不用捲起袖子自己下去服務、開發?如果創業家的本質就是創業+工作,可不可以排除需要另外申請聘僱許可的規定,讓創業家簽證持有人,只要在創業家簽證與居留證效期內,都可以不用聘僱許可就工作。條件可以限制在,他只能提供勞務給自己設立的公司。這樣,或許就可以避免怕打黑工、搶國人工作的疑慮。的確,持有創業家簽證的人要申請聘僱許可並不難,條件相對於現行勞動法令下對雇主與受僱者的要求低很多,但是多一個申請表單、就多一週以上的作業與等待時間,也可能錯失商機。 2.如上所述,外籍白領工作者,持有聘僱許可工作的年資在部分居留事由間可以累積,但如果是外籍白領從聘僱許可,改要申請創業家簽證,卻將居留期間歸零,無異於降低已經在台灣的外籍白領創業的意願,這樣人才就流失了。勞動部
移民署
經濟部
106A10708109 如何以Uber的營運模式(與租賃業者合作)成立合法的線上叫車平臺 請問我想要了解以政府的角度,UBER的營運模式要如何才能合法?因為我也想要做這樣的叫車軟體平台交通部
106A107081010 新創業者擬成立設備共享平臺,營運模式所涉相關法規疑義 新創業者擬成立設備共享平臺,該平臺營運模式係使用者於接受服務提供者報價後,款項交由該平臺,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或設備服務之後向該平臺請款,該平臺扣除營業稅及管理費後,將款項撥付給服務提供者。該平臺是否屬於第三方支付?是否須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規定?是否需與電子支付廠商合作處理公司金流?公司登記為何?金管會
經濟部
106A10708105 放寬NFC智慧指環於四大超商之讀卡機感應距離限制 主旨:建請 國發會將全省四大超商讀卡機的讀距限制鬆綁,恢復至十公分的世界通例。 說明: 一、我們的創新產品NFC智慧指環,當初是響應政府發展電腦穿戴裝置而開發的,並於2015年COMPUTEX TAIPEI榮獲COMPUTEX d&i awards by iF兩項創新設計大獎,同時也得到台灣、美國以及對岸的專利。現在我們已與一卡通合作,將它應用在日常生活之中,以及在捷運及巴士等交通設施的使用上得到便捷。 二、目前因金管會為降低意外誤刷的機率註一,而將超商的讀距縮短,以致我們的指環發售至今,在超商不能穿戴使用(必須取下使用),為徹底解決此一困擾,我們已行文金管會,希望超商的讀距可以增加,與捷運等交通設施相同,並與現行世界NFC規範接軌。目前我們在國慶連假前已收到金管會的正面回覆《已錄案辦理併轉銀行公會研議》,這是一個鼓舞我們的好消息。 三、上周六我們看到媒體報導,得知國發會為了扶植創新創業、排除法規障礙,預計本周三(18日) 推出「新創法規調適平台」,這消息對我們來說真是喜獲甘霖,我們希望獲得國發會的協助,將全省四大超商讀卡機的讀距限制鬆綁,恢復至十公分的世界通例。 四、現在政府鼓勵創新,希望業界發展智慧城市、IOT物聯網與穿戴裝置,我們的NFC智慧指環在響應政府的號召下已研發三年多了,台灣美國對岸的專利已取得,台灣最大電腦展的創新獎也取得,希望在國發會的協調下,能將不合時宜的法規鬆綁,讓我們的指環在捷運巴士等交通設施,以及超商超市皆可穿戴使用,讓全國民眾在全球首先享受這項便利的穿戴裝置。 五、檢附本公司產品影片中文版連結https://youtu.be/93IsNRCBunk。 六、檢附本公司致金管會的公文《建請 貴會將全省四大超商的電子票證讀卡機讀距,增加至十公分》。 [home]註一:電子票證應用安全準則(105.07.20),第十一條之四的規定及立法源由。 第十一條之四:端末設備應包含下列設計,以降低非接觸式電子票證在持卡人無交易之意願下,交易被意外觸發之機率: (一) 感應距離限縮至六公分(含)以下。但發行機構如係共用信用卡收單機構之端末設備或特約機構係提供公共運輸服務者者,其端末設備感應距離限縮至十公分(含)以下。 正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本: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經濟部
交通部
106A10708106 公立學校利用私人公司共享平台網站之服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有關公立學校擬與私人公司簽訂契約,契約內容為公司提供網路平台供公立學校揭露其加工與測試設備等閒置資源訊息,公司於學校將前揭訊息置於該平台時不收費,而於學校接獲訂單獲得收入時,代扣營業稅並收取一定比率之管理費,則上開公立學校與公司間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而有該法之適用。工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