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於106年11月10日邀請申請人、勞動部與經濟部召開協商會議,會議結論如下:
一、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倘進駐育成機構之事業係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5年,且符合認定原則條件四「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或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或條件六「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者,為該認定原則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第5款之專案認定,分為通案會商及個案會商,依勞動部104年5月1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33951號令,符合認定原則所列條件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者,適用通案會商機制,核給其聘僱許可期限最長為3年。
三、鑑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認定原則迭有修正,有關前述勞動部通案會商機制,請確實參照最新修正版本之認定原則辦理,以維護業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