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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

主旨: 分級管理一般停車場業者與共享停車位業者
事實及說明: 建議針對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共享停車位類型,擬定相關認定條件或門檻,以區分一般停車場業者與共享停車位業者,並建議共享停車位類型得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相關機關: 交通部、財政部
辦理情形:

一、國發會於107年3月19日及4月18日邀請新創業者與財政部賦稅署、交通部路政司、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等機關召開協調會,依該會議結論略以,請交通部儘速就共享停車位之定義與共享停車位業者之義務予以明定,並對外公告;後續由財政部賦稅署據以研議共享停車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可行性。

二、交通部於107年5月22日召開「研商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草案)會議」,並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下簡稱認定原則)。

三、財政部於107年8月1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土地稅法」第17條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有關自住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共享停車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地下停車位免徵房屋稅、地上停車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參考連結:財政部107年8月14日令



附件下載:
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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