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於111年1月11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等開會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農業主管機關就遭檢舉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業者之查核,係按個案實地訪查及其於平台登載廣告、要約等情形,就個案提供服務之場地面積與設施、寵物數量、要約內容、媒合服務情形及收取費用等實際情況,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經常、反覆從事特定寵物寄養而獲取利益,非僅按寄養寵物數量、次數或收費予以判定。
二、寵物服務共享平台於國外已行之有年,民眾以照顧自身寵物多餘資源提供服務與須經特許之特定寵物業性質迥異,爰請農委會蒐集、研究外國立法例及國際作法,評估是否參酌國際作法,於兼顧國內市場需求及既有業者之權益下,將特定寵物照顧服務提供者以分級方式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