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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查詢 / 法規鬆綁建言

年度 議題 說明提案來源相關機關
2023 修兵役法第3條,將除役年齡下修至32歲 本人為歸化取得國籍之無戶籍國民(80年次),因對自願歸化人士而言,若在役齡期間設戶籍,必須服兵役而中斷工作一整年以上,成本損失非常大,致使不願意役齡期間入籍。 最近洽詢役政署時,役政署都已承認82年次以前的役男已經幾乎全數服完兵役,且現行規定攻讀博士也只能緩徵到30歲,故照理說除了歸國僑民和歸化人士之外,不可能拖到33歲以上才徵兵處理,故請求除役年齡下修至32歲,以利無戶籍國民回台定居或外國人才不等那麼長久的期間順利入籍。個人國防部
2022 有關廢除禁行機車之條款、市區道路強制增設人行道,與強制使用市區道路設計準則之規定,以及明確制定與統一人行道的設計規管單位由交通部負責 長久以來 台灣的交通被視為是極不友善 不論是在行人方面 又或是車輛方面 而對於機車 尤其是大型機車來說 更是如此 (大型重機)負擔不亞於小型車輛之稅金 但是卻無法享受汽車的同等路權 再者 台灣的許多交通事故 源自於畸形的車種分流 而非車速分流 台灣不同於國外 把機車視為獨立車種 並區別設計與對待 而非視為是機動車輛之一部分 卻反而造成更多道路設計與交通上的問題與事故 此外 台灣的道路設計 大多是以車行主義的公路為基準 而非以人為本的道路設計 這樣子在未來高齡化的台灣社會之下 勢必造成更多意外與死傷 而交通部也未能強制使用或是制定相關法律或行政規範 對於營建署之市區道路設計準則 跟公路設計準則之適用範圍與方式 也沒有明確規定 再加上台灣法律中的禁行機車規定與缺乏對人行道設置的規範 以及台灣政府中對於人行道設計與設置規管的劃分不明與混亂 都一再使得台灣民眾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以及台灣的交通情況持續地惡化 因此 我主張交通部應該在法律上廢除進行機車 並作出相對應的行政規範與應對配套 而在人行道的設計與設置上也應同樣如上述情況進行規管 這樣面對未來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社會 台灣才能發展的更好 也更為進步 經濟也才能有所進展 而我也主張內政部營建署和交通部對於人行道之準則與規管 進行明確之劃分跟管理 最好將權責同一到交通部之下個人交通部
內政部
內政部、交通部
2022 請予以永久居留證持有者準國民待遇,放寬課稅年度的內居住者居留天數之標準。 此前已修法放寬以白領身份取得永久居留證者每年居留天數,不必每年待滿183天,而根據時任內政部次長的說法是爲了留住人才:“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我國產業為外銷出口導向,易受國際景氣波動影響,加上國內人口少子化及高齡化,也影響我國人力資本結構。他說,許多高階白領人士須不定期至各國出差,恐無法長時間居住國內,居住期間的限制,將降低其留台長住發展意願。 他說,參考我國鄰近地區國家,如韓國、港澳、新加坡等地,皆已放寬居住日數限制,內政部研議取消持永久居留證者在台居住一八三日之限制,但出境後五年內未入境者,則註銷永久居留證,以落實對永久居留證持有者之動向管理。” 但因爲稅法規定只要是在中國民國無戶籍者,居住者資格均一律以183天居留天數爲標準,而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稅收從級距式改爲扁平式18%,因此不少需要在國外長期居留或工作者爲了避免被課重稅,而選擇將薪資等收入完全轉移海外,台灣因此而損失勞動力/生產力/勞健保甚至本來的應稅收入等等相關利益。故請相關部分考慮放寬持有永久居留證持有者的居住者認定,增加人才把重心持續留在台灣的誘因,以符合留才欄才之政策目標,建議比照目前設有戶籍的本國公民,斟酌修改一部分,本來所得稅法的規定: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建議爲永久居留證持有者增設相對比擁有本國戶籍者更嚴格版,但比一般無戶籍者更寬鬆版的規定,以符合準國民待遇的定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註:天數可改,建議爲31至90天均可個人財政部
2021 有關加拿大衛生最高主管機關(Health Canada)出具之製售證明及其替代辦法 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加拿大衛生最高主管機關Health Canada(HC)於去(109)年底開始積極建置電子化許可製售證明(eCPP)申請平台,並於初期建制階段不核發任何附加資訊,例如產品全處方等,詳見HC去年出具之申請指引(附件一)及今(110)年3月HC最新出具之聲明書(附件二)。 本公司主要輸入加拿大製劑產品,於去年進行藥證展延時因前述狀況及囿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6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記載之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地址及處方內容、劑型、含量,應與申請書相符....」,於去年申請展延時部分產品因無法提供要求文件(eCPP由HC出具但無法附加處方內容),致無法順利展延,故於今年2月26日以函詢方式(附件三)請示食藥署尋求配套措施,並於3月17日得到食藥署回文(附件四)。後本公司成功完成今年度十三個產品展延,惟其中十個產品因提供由HC出具之eCPP無法附加處方內容之故(處方內容由製造廠出具非HC出具),食藥署僅同意本公司該十個產品藥證展延一年而非常規展延五年,此影響本公司甚鉅(增加人力作業、展延費用提高五倍及調度進貨銷貨壓力)。 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仍影響全球,又本公司主要輸入加拿大製劑產品,目前eCPP無法附加處方內容問題仍嚴重影響本公司之既有藥證展延作業及新產品查驗登記。故本公司懇請公會協助與食藥署藥品組溝通協商會議時提出本議題以尋求根本解決之辦法,如有需要進一步詳細說明本案,本公司願全力配合並促成加拿大製造廠或HC與食藥署視訊/電話會議直接說明。個人衛福部
2021 鬆綁公司登記表英文化 1.我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仍限中文,不允許英文,這對於外國投資人而言閱讀實屬困難,我國公司登記表在國外使用時也因全為英文而無法使用,這使我國商業國際化程度相對落後。 2.相同的註冊文件,鄰近的新加坡採全英文,香港則採中英文對照,我國仍為全中文,亦不允許人民以英文登記表送件,建議應適度鬆綁及進步。 3.英文化公司登記表鬆綁的方式可有二種: 第一種:僅鬆綁欄位名稱可中英對照、欄位內容維持現狀。 第二種:鬆綁欄位名稱可中英對照、亦同時鬆綁欄位內容可中英對照。 4.如尚無法開放至第二種,至少應先允許人民採第一種方式登記。個人經濟部
2021 鑒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開放保健營養食品業者於產品標示宣傳廣告中依照可供驗證之科學期刊或文獻內容,合理撰寫產品功效訴求。 1.食藥署擬修改「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修正,擬新增登錄製造、加工或輸入「保健營養食品」產品資訊,其中應包含…「訴求保健營養成分之名稱及含量」…「佐證產品訴求之科學期刊或文獻」等,敬請參照附件一(FDA食字第1101301142號)。 2.食品產業長期以來除注重食品安全外,亦致力於開發具有保健功效之食品原料及產品,以期食品產業能與時俱進的發展。感謝食藥署於「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草案中, 新增業者登錄「保健營養食品」中之「訴求保健營養成分之名稱及含量」及「佐證產品訴求之科學期刊或文獻」等項目,肯認食品類別應新增「保健營養食品」類別,其中之營養成分,具有一定保健功效,並將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3.依現行「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四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是以,實務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食品標示及廣告之合宜與否,多僅以上述附件一中二十七項「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及附件二之特定營養素可訴求功能詞句為正面表列可用字句為限,要求業者移除表列字句外之其他相似程度訴求,即便業者可提出充分相關科學期刊或文獻佐證,且並無認定準則第四條第一項中「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等情事,均予裁罰。 4.本公司長期投入研發,除了擁有多項專利外,亦有累積相當程度之動物及人體臨床實驗、期刊足以佐證本公司產品之功效,且所投入之研發成果也獲國內外諸多獎項,可完整提出「訴求保健營養成分之名稱及含量」及「佐證產品訴求之科學期刊或文獻」等資料。但很可惜的,地方主管機關並不檢視保健產品實際科學證據,僅開放「認定準則」附件中之文句,以正面表列方式進行嚴格審核。如此作法,不僅使認真從事產品新功能研發、嚴格遵守法令之公司失去以科學數據做為依據提升市場競爭力的優勢,無法和地下通路或單純食品貿易商在市場有所區隔,更犧牲消費者依照科學證據選擇保健產品之權益,長此以往,無助益於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更無助食品產業正向發展。 5.另,基於科學發展日新月異,法規卻無法隨時更新,鑒請轉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下列協助: (一)建立地方主管機關執行「認定準則」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佐證」之執行規範,(二)輔導各地方主管機關避免以正面表列方式進行審核保健營養食品之標示宣傳廣告,(三)考慮參考亞洲其他市場如日本、香港等之規範方式,適度開放廠商自主自律,讓能提出「訴求保健營養成分之名稱及含量」及「佐證產品訴求之科學期刊或文獻」功效之產品,可刊登合理功效於食品標示宣傳廣告中。倘能如此,除能促進產業成長,更具教育消費者和保護之長遠意義。個人衛福部
2021 申請鬆綁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4條規定,讓許多閒置土地可以合法設置無人化的停車場,解決難停車的問題。 申請鬆綁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4條規定,讓許多閒置土地可以合法設置無人化的停車場,解決難停車的問題。 無法設置路外停車場通常因為 第 4 條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機車停放者,應臨接三點五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小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同樣條件如果是公有地則能以路邊停車場管理設置為路外停車場,由人工開單收費管理,希望能有條件的對第四條放寬,讓私有地也能合法設置為停車場。目前科技發展已經可以不用柵欄或地鎖等管制設備,也可以如同路邊停車場一樣的無柵欄無管制的管理停車收費,過去因法規限制而無法規劃為合法停車場的土地,如能因鬆綁而與公有地採用一樣的條件,可以設置為合法的收費停車場,既能解決交通_難停車的問題,又能推動新創的停車繳費方式擴散運用。個人交通部
2021 建議將國外發行的槓桿型及反向型ETF種類,納入我國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 黃主委您好 最近在錢線百分百https://youtu.be/iLXc8dLAJG8 有看到主持人說,客戶可以透過元大投資型保單投資0050反一(00632R)這類型槓桿型ETF 所以我就跟我的保險業務員說,要他去向他們保險公司建議把美國的反向型ETF 也都納入可連結投資標的清單中,讓客戶多一個投資選擇,避免下跌的風險 但業務員卻回我說沒有辦法,因為公司說投資型保單可以連結的槓桿型ETF種類 金管會只開放”國內”發行的境內槓桿ETF, 這個法規也太莫名其妙了吧,難道美國發行的槓桿ETF會比台灣差嗎? 台灣主管機關一直喊說要接軌國際,為何卻連投資人最基本的金融商品選擇權利都沒有 是要圖利國內ETF發行機構嗎?希望主委可以放寬不合時宜的金融法令限制,造福廣大台灣投資人個人金管會
2021 建議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型的承租戶,能使用信用卡繳納房租 政府大力推廣非現金支付以及落實居住正義,但在社會住宅議題上,卻有個盲點 為什麼不能讓屬於相對弱勢的社會住宅住戶使用信用卡繳納房租? 信用卡的特性,可以大大減清住戶現金支付的財務壓力 包租代管業者表示:政府標案著實無法負擔吸收刷卡手續費 財金資訊公司表示:社會住宅租金是消費,不是繳費,不能走類似公務機關繳費的機制 那時至2021還是要掏現金來繳費嗎?個人內政部
2021 有關社區裝設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規定,應採取更科學的態度進行法規修正 為何我國法規在私人擁有的停車位上必須取得管委會同意方能在自有停車位上進行電動車充電設備安裝。為何不是由管委會給予安裝指導或規範進行。如老舊社區不適合安裝也應根據委外單位進行科學勘察並給予社區公告,而不是要單一住戶對管委會進行說服。很多管委會僅因個人認知且未經過合理判斷就將申請案例拒絕。相信在進入綠色環保年代國家應該以更科學的態度進行法規的修正。個人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