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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查詢 / 法規鬆綁建言

年度 議題 說明提案來源相關機關
2017 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投資規定 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投資規定 1.國人投資基金比例高,可是基金內的投資工具比例仍受許多限制,導致基金可能在下跌時不意風險控管,讓投資人承擔損失 2.目前境內基金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放空型 ETF、商品 ETF、槓桿型 ETF 等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均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建議此比例可以適度放寬 3.而境外基金則不受此限制。導致與境內基金有不對等的現象。 4.建議比照國外規定適度放寬,才有利基金受益人的投資風險控管和強化國內投信的投資漢風險管理競爭力個人證期局
2017 延續1060203建議,建議放寬參加東沙巡禮環境教育的參加資格 延續1060203建議,建議放寬參加東沙巡禮環境教育的參加資格 1.說明: 建議更新網頁資訊,以讓民眾更清楚政策 http://www.marine.gov.tw//便民服務/常見問答/136-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是否已開放旅遊? 2.經查施政計畫目標 :[三、目標三:發展多元的環境教育活動 課題一:在設施承載力有限下,如何推動環境教育體驗 說 明:....考量開放東沙生態旅遊活動仍為國人所企盼,將視海管處及海巡署保育工作之執行情形,持續推動環境教育體驗活動。 ]為推廣環境教育體驗,建議放寬至社會人士也可參與,並不需要限縮於學生個人營建署
2017 I don't know if this is the proper place to suggest this and I apologize if it's not! I recently went to 7-11 to transfer my winning receipts to my Easy Card. However, only the older, long style recei...... I don't know if this is the proper place to suggest this and I apologize if it's not! I recently went to 7-11 to transfer my winning receipts to my Easy Card. However, only the older, long style receipts could accept my APRC number. The new, short receipts that many businesses use would not accept my APRC number. The 7-11 worker did not know why it wouldn't work, he just told me that my ID number would not register with the new receipts. Thank you and again, sorry if this is the wrong place to report this!個人財政資訊中心
2017 建議主管機關研議修訂具外溢效果保單之責任準備金和風險基礎資本 現況說明 1.近期金管會鼓勵保險業研發具外溢效果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 2.但現行責任準備金和風險基礎資本卻無法反應具外溢效果 (1)現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二條 :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一年定期修正制。但具特殊性質之健康保險,其提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未見有無外溢效果之差異。 (2)長年期健康保險之C2保險風險 計算風險基礎資本則多考慮過去理賠經驗 未考慮未來外溢效果。 3.建議修正相關制度,以利國人長期健康改善個人保險局
2017 放寬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申請各種服務之限制 放寬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申請各種服務之限制 1.台新銀行之 Richard 服務只限定中華民國籍自然人 2.已簽電信合約之外籍人士無法使用中華電信小額付費服務 ,無法使用電信悠遊卡 3.申請各家銀行信用卡審核太嚴格(中華民國籍者年薪20核卡,外國人年薪百萬被駁回),且規定必須有保證人(建議可以參考兆豐銀行之規定可以以定存取代)個人郵電司
移民署
金管會
2017 請勞動部和移民署修改規定成申請展延居留證或工作證時間放寬到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居留證與工作證更新時間不一致導致不便。 一、工作許可函的續聘規定:"貴單位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時,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許可" 居留證更新規定:"已領有外僑居留證欲延期者,須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前30日內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二、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申請(展延)居留證時必須有勞動部發出工作許可函,由換工作/更新居留證/更改公司/換護照等等原因的時間不同步,最壞情況下必須等到居留期限的前30才能延期居留證,但台灣的一些銀行服務規定居留證期限必須滿一年以上導致外國人無法申請該服務。 鑑此,請勞動部和移民署修改規定成申請展延居留證或工作證時間放寬到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個人移民署
勞動部
2017 建議開放東沙國家公園觀光遊憩功能 說明: (1)依公園網頁說明,於成立5年後評估是否開放觀光遊憩,網頁文字摘要如下: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95年12月核定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函明示,本處應優先辦理資源復育、監測與生態研究等工作,故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成立之後五年內為保育復育期,暫不開放一般民眾觀光,以進行資源調查研究與環境復舊及安全設施規劃等經營管理工作,相信必有助於東沙地區生態資源的恢復;之後再依據這五年來經營管理結果,評估是否進行小規模開放,實施生態旅遊與環境教育,讓喜歡熱帶島嶼風情和潛水人士,實際體驗海洋無窮盡的生命。 (2)已經間隔五年,未見此資訊評估結果的公開資訊更新,故建議小規模的開放生態旅遊,以發揮環境教育功能個人營建署
2017 建議評估開放內扣式附約,保險公司可收取附加費用率,以鼓勵業者設計此類商品並兼具避免費差損疑慮,且有利保戶未來有更多內扣式附約可以選擇。 建議主題:建議評估開放內扣式附約,保險公司可收取附加費用率,以鼓勵業者設計此類商品並兼具避免費差損疑慮,且有利保戶未來有更多內扣式附約可以選擇。 說明:1.希望主管機關可以和民眾一起努力,重新思考是否修正法令,朝健全保險業的方向一起努力 2.仍持續建議開放理由如下: (1)雖主管機關回覆參考國外實務作法,但國外監理機關並無此限制,即代表國外監理機關認為應保留保險公司可決定是否收取附加費用率,以利保險公司商品設計策略運用空間,並可避免費差損問題。 (2)雖主管機關認為回覆監理具一致性無費差損疑慮,但惟經查該函令僅通過業者自律規範規定內扣式附約不用「檢測」費用適足性,並非代表內扣式附約無費差損,且依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2940號函「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保險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該函令並無排除內扣式附約,且即便內扣式附約不給付佣金,但其營業費用仍會超過附加費用(因附加費用率被主管規定為0)而有主管機關所定義的費差損問題,若審查應注意事項215點不修正,恐與此10502542940號函令不符合。 (3)又主管機關認為要保護消費者權益,所以訂定不得收取附加費用率,惟此論述為何?為何保戶同時購買主約搭配外扣式附約時,保險公司就可以收取外扣式附約的附加費用率?且內扣式附約與外扣式附約皆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保險商品資訊揭露規定,故似乎無無法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疑慮。個人金管會
2017 建議放寬人壽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建議放寬人壽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1.延續1060112建議,謝謝主管機關的說明,但仍希望主管機關能重新思考,是否針對此法令有修正的空間,並朝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保險公司長久經營的立場一起努力。 2.針對前次回覆,主管機關回覆係參考國外實務作法,但筆者詢問國外監理機關,未見有此規定,代表國外主管機關應考量資訊揭露若能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自由市場自會決定最適的市場費率,代表主管機關也不宜過度干預市場,讓保險費率有適足合理公平的空間。 3.認為監理精神不合理的情事主要是指為什麼保局希望保險商品不得有費差損,卻限制內扣附約不得收取附加費用率,造成內扣附約一定會有費差損的情況,雖主管機關回覆「該函令排除內扣式附約,援尚非有未臻不合理情事」,只是說保險業者可以不用算此類商品的費用適足性,並非指該類商品不會有費差損。而現行審查應注意事項不修正,即是造成此類商品費差損的主要原因。 4.又認為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合理的地方是認為基於消費者保護的立場,為什麼保戶同時購買主約搭配外收式附約,外收式附約就要被保險公司收取附加費用率? 這樣有保障消費者權益嗎?內扣式附約和外收式附約在資訊揭露的規定上有差異嗎? 內扣式附約收取附加費用率哪裡會造成消費者權益未受保障? 5.基於以上說明,仍建議修訂審查應注意事項,讓消費者有更多元的選擇,且保險公司不會有費差損可長久經營。個人金管會
2017 建議放寬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需檢附文件規定 建議放寬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需檢附文件規定 現況說明: 1.現況依{外國人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須檢具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2.且依主管機關解釋,若於105年1~3月想要發行,須檢附102/103/104三年的財報。 問題點: 惟實務上104年的財報須105年4月左右才可得到,因此導致業者無法於105年1~3月發行債券。 建議可改採以下方案: 因實務上105年1~3月僅可得最新的財報為101/102/103年,檢附以上財報即可。若有疑慮,可額外要求檢附104年H1財報。 效益:1.促進債券市場發展。2.且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目前也可連結國際版債券,年初年終獎金亦可投入此市場。個人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