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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個人建言(團體)代碼:
建言日期:
至
(格式:YYYMMDD,民國年)
年度別:
全部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提案分類:
提案來源:
全部
工總
歐商
美商
日商
其他商會團體
個人
澳紐商會
議題類別群組:
全部
綜合行政
財政經濟
內政
外交國防法務
教育科技文化
交通建設
農業環保
衛生勞動
議題類別:
全部
2021_個人_內政
2021_個人_法務
2021_個人_財政
2021_個人_經濟
2021_個人_中央銀行
2021_個人_公平交易
2021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1_個人_教育
2021_個人_蒙藏
2021_個人_故宮
2021_個人_科技
2021_個人_海岸巡防
2021_個人_文化
2021_個人_交通
2021_個人_公共工程
2021_個人_飛航安全
2021_個人_通訊傳播
2021_個人_環境保護
2021_個人_原子能
2021_個人_農業
2021_個人_衛生福利
2021_個人_勞動
2021_個人_原住民族
2021_個人_主計
2021_個人_人事行政
2021_個人_大陸事務
2021_個人_國家發展
2021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1_個人_性別平等
2021_個人_其他
2021_個人_客家
2021_個人_選舉
2021_個人_外交
2021_個人_國防
2021_個人_僑務
2021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20_個人_內政
2020_個人_法務
2020_個人_財政
2020_個人_經濟
2020_個人_中央銀行
2020_個人_公平交易
2020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0_個人_教育
2020_個人_蒙藏
2020_個人_故宮
2020_個人_科技
2020_個人_海岸巡防
2020_個人_文化
2020_個人_交通
2020_個人_公共工程
2020_個人_飛航安全
2020_個人_通訊傳播
2020_個人_環境保護
2020_個人_原子能
2020_個人_農業
2020_個人_衛生福利
2020_個人_勞動
2020_個人_原住民族
2020_個人_主計
2020_個人_人事行政
2020_個人_大陸事務
2020_個人_國家發展
2020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0_個人_性別平等
2020_個人_其他
2020_個人_客家
2020_個人_選舉
2020_個人_外交
2020_個人_國防
2020_個人_僑務
2020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9_個人_內政
2019_個人_海岸巡防
2019_個人_原住民族
2019_個人_客家
2019_個人_選舉
2019_個人_外交
2019_個人_國防
2019_個人_僑務
2019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9_個人_法務
2019_個人_財政
2019_個人_經濟
2019_個人_中央銀行
2019_個人_公平交易
2019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9_個人_教育
2019_個人_蒙藏
2019_個人_故宮
2019_個人_科技
2019_個人_文化
2019_個人_交通
2019_個人_公共工程
2019_個人_飛航安全
2019_個人_通訊傳播
2019_個人_環境保護
2019_個人_原子能
2019_個人_農業
2019_個人_衛生福利
2019_個人_勞動
2019_個人_主計
2019_個人_人事行政
2019_個人_大陸事務
2019_個人_國家發展
2019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9_個人_性別平等
2019_個人_其他
2018_個人_內政
2018_個人_海岸巡防
2018_個人_原住民族
2018_個人_客家
2018_個人_選舉
2018_個人_外交
2018_個人_國防
2018_個人_僑務
2018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8_個人_法務
2018_個人_財政
2018_個人_經濟
2018_個人_中央銀行
2018_個人_公平交易
2018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8_個人_教育
2018_個人_蒙藏
2018_個人_故宮
2018_個人_科技
2018_個人_文化
2018_個人_交通
2018_個人_公共工程
2018_個人_飛航安全
2018_個人_通訊傳播
2018_個人_環境保護
2018_個人_原子能
2018_個人_農業
2018_個人_衛生福利
2018_個人_勞動
2018_個人_主計
2018_個人_人事行政
2018_個人_大陸事務
2018_個人_國家發展
2018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8_個人_性別平等
2018_個人_其他
2017_個人_內政
2017_個人_海岸巡防
2017_個人_原住民族
2017_個人_客家
2017_個人_選舉
2017_個人_外交
2017_個人_國防
2017_個人_僑務
2017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7_個人_法務
2017_個人_財政
2017_個人_經濟
2017_個人_中央銀行
2017_個人_公平交易
2017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7_個人_教育
2017_個人_蒙藏
2017_個人_故宮
2017_個人_科技
2017_個人_文化
2017_個人_交通
2017_個人_公共工程
2017_個人_飛航安全
2017_個人_通訊傳播
2017_個人_環境保護
2017_個人_原子能
2017_個人_農業
2017_個人_衛生福利
2017_個人_勞動
2017_個人_主計
2017_個人_人事行政
2017_個人_大陸事務
2017_個人_國家發展
2017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7_個人_性別平等
2017_個人_其他
2016_個人_內政
2016_個人_海岸巡防
2016_個人_原住民族
2016_個人_客家
2016_個人_選舉
2016_個人_外交
2016_個人_國防
2016_個人_僑務
2016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6_個人_法務
2016_個人_財政
2016_個人_經濟
2016_個人_中央銀行
2016_個人_公平交易
2016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6_個人_教育
2016_個人_蒙藏
2016_個人_故宮
2016_個人_科技
2016_個人_文化
2016_個人_交通
2016_個人_公共工程
2016_個人_飛航安全
2016_個人_通訊傳播
2016_個人_環境保護
2016_個人_原子能
2016_個人_農業
2016_個人_衛生福利
2016_個人_勞動
2016_個人_主計
2016_個人_人事行政
2016_個人_大陸事務
2016_個人_國家發展
2016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6_個人_性別平等
2016_個人_其他
2015_個人_內政
2015_個人_海岸巡防
2015_個人_原住民族
2015_個人_客家
2015_個人_選舉
2015_個人_外交
2015_個人_國防
2015_個人_僑務
2015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5_個人_法務
2015_個人_財政
2015_個人_經濟
2015_個人_中央銀行
2015_個人_公平交易
2015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5_個人_教育
2015_個人_蒙藏
2015_個人_故宮
2015_個人_科技
2015_個人_文化
2015_個人_交通
2015_個人_公共工程
2015_個人_飛航安全
2015_個人_通訊傳播
2015_個人_環境保護
2015_個人_原子能
2015_個人_農業
2015_個人_衛生福利
2015_個人_勞動
2015_個人_主計
2015_個人_人事行政
2015_個人_大陸事務
2015_個人_國家發展
2015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5_個人_性別平等
2015_個人_其他
相關機關:
全部
原能會
原民會
審計部
銀行公會
勞保局
中央銀行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經建會
海巡署
彰化縣政府
中華電信
勞委會
農委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油公司
行政院消保處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國發基金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國發會產業處
國發會資管處
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
衛生署
國發會綜規處
環保署
考試院
行政院
行政院食安辦公室
金管會
公平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新聞局
各地方政府
客委會
資策會
智慧財產法院
工研院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最高法院
司法院
高雄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高雄捷運公司
行政院法規會
陸委會
國防部
文化部
銓敘部
教育部
經濟部
考選部
財政部
外交部
衛福部
內政部
法務部
勞動部
科技部
交通部
通傳會
國發會
國發會人力處
國發會法協中心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
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安局
國科會
新北市政府
海洋委員會
僑委會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工程會
中華郵政
研考會
體委會
海基會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
台電公司
外貿協會
台灣自來水公司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港務公司
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
臺灣證券交易所
桃園市政府
退輔會
青輔會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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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議題
說明
提案來源
相關機關
2017
請勞動部和移民署修改規定成申請展延居留證或工作證時間放寬到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居留證與工作證更新時間不一致導致不便。 一、工作許可函的續聘規定:"貴單位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時,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許可" 居留證更新規定:"已領有外僑居留證欲延期者,須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前30日內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 二、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申請(展延)居留證時必須有勞動部發出工作許可函,由換工作/更新居留證/更改公司/換護照等等原因的時間不同步,最壞情況下必須等到居留期限的前30才能延期居留證,但台灣的一些銀行服務規定居留證期限必須滿一年以上導致外國人無法申請該服務。 鑑此,請勞動部和移民署修改規定成申請展延居留證或工作證時間放寬到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個人
移民署
勞動部
2017
建議開放東沙國家公園觀光遊憩功能
說明: (1)依公園網頁說明,於成立5年後評估是否開放觀光遊憩,網頁文字摘要如下: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95年12月核定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函明示,本處應優先辦理資源復育、監測與生態研究等工作,故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成立之後五年內為保育復育期,暫不開放一般民眾觀光,以進行資源調查研究與環境復舊及安全設施規劃等經營管理工作,相信必有助於東沙地區生態資源的恢復;之後再依據這五年來經營管理結果,評估是否進行小規模開放,實施生態旅遊與環境教育,讓喜歡熱帶島嶼風情和潛水人士,實際體驗海洋無窮盡的生命。 (2)已經間隔五年,未見此資訊評估結果的公開資訊更新,故建議小規模的開放生態旅遊,以發揮環境教育功能
個人
營建署
2017
建議評估開放內扣式附約,保險公司可收取附加費用率,以鼓勵業者設計此類商品並兼具避免費差損疑慮,且有利保戶未來有更多內扣式附約可以選擇。
建議主題:建議評估開放內扣式附約,保險公司可收取附加費用率,以鼓勵業者設計此類商品並兼具避免費差損疑慮,且有利保戶未來有更多內扣式附約可以選擇。 說明:1.希望主管機關可以和民眾一起努力,重新思考是否修正法令,朝健全保險業的方向一起努力 2.仍持續建議開放理由如下: (1)雖主管機關回覆參考國外實務作法,但國外監理機關並無此限制,即代表國外監理機關認為應保留保險公司可決定是否收取附加費用率,以利保險公司商品設計策略運用空間,並可避免費差損問題。 (2)雖主管機關認為回覆監理具一致性無費差損疑慮,但惟經查該函令僅通過業者自律規範規定內扣式附約不用「檢測」費用適足性,並非代表內扣式附約無費差損,且依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2940號函「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保險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該函令並無排除內扣式附約,且即便內扣式附約不給付佣金,但其營業費用仍會超過附加費用(因附加費用率被主管規定為0)而有主管機關所定義的費差損問題,若審查應注意事項215點不修正,恐與此10502542940號函令不符合。 (3)又主管機關認為要保護消費者權益,所以訂定不得收取附加費用率,惟此論述為何?為何保戶同時購買主約搭配外扣式附約時,保險公司就可以收取外扣式附約的附加費用率?且內扣式附約與外扣式附約皆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保險商品資訊揭露規定,故似乎無無法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疑慮。
個人
金管會
2017
建議放寬人壽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建議放寬人壽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1.延續1060112建議,謝謝主管機關的說明,但仍希望主管機關能重新思考,是否針對此法令有修正的空間,並朝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保險公司長久經營的立場一起努力。 2.針對前次回覆,主管機關回覆係參考國外實務作法,但筆者詢問國外監理機關,未見有此規定,代表國外主管機關應考量資訊揭露若能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自由市場自會決定最適的市場費率,代表主管機關也不宜過度干預市場,讓保險費率有適足合理公平的空間。 3.認為監理精神不合理的情事主要是指為什麼保局希望保險商品不得有費差損,卻限制內扣附約不得收取附加費用率,造成內扣附約一定會有費差損的情況,雖主管機關回覆「該函令排除內扣式附約,援尚非有未臻不合理情事」,只是說保險業者可以不用算此類商品的費用適足性,並非指該類商品不會有費差損。而現行審查應注意事項不修正,即是造成此類商品費差損的主要原因。 4.又認為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合理的地方是認為基於消費者保護的立場,為什麼保戶同時購買主約搭配外收式附約,外收式附約就要被保險公司收取附加費用率? 這樣有保障消費者權益嗎?內扣式附約和外收式附約在資訊揭露的規定上有差異嗎? 內扣式附約收取附加費用率哪裡會造成消費者權益未受保障? 5.基於以上說明,仍建議修訂審查應注意事項,讓消費者有更多元的選擇,且保險公司不會有費差損可長久經營。
個人
金管會
2017
建議放寬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需檢附文件規定
建議放寬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需檢附文件規定 現況說明: 1.現況依{外國人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須檢具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2.且依主管機關解釋,若於105年1~3月想要發行,須檢附102/103/104三年的財報。 問題點: 惟實務上104年的財報須105年4月左右才可得到,因此導致業者無法於105年1~3月發行債券。 建議可改採以下方案: 因實務上105年1~3月僅可得最新的財報為101/102/103年,檢附以上財報即可。若有疑慮,可額外要求檢附104年H1財報。 效益:1.促進債券市場發展。2.且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目前也可連結國際版債券,年初年終獎金亦可投入此市場。
個人
金管會
2017
建議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
建議主題:建議開放投資型保單等商品,若附加內扣式附約(由帳戶價值內扣的附約),保險公司可收取附加費用率,以鼓勵業者設計此類商品並兼具避免費差損疑慮,且有利保戶未來有更多內扣式附約可以選擇。 目前狀況: 1. 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15點,附加於投資型保險商品、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之附約,其保險費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者,其附約部分不得再收取附加費用,請參考。 2. 已詢問保險局,其表示規定用意係參考國外保險商品之實務做法外,並綜合考量消費者權益及公司實務做法之可行性。 問題點: 1.惟保險局未說明係參考國外哪些國家的規定,筆者已詢問香港/新加坡主管機關,皆表示無此規定,詳附件一和附件二。 2.審查應注意事項是在民國九十幾年(約95年)制定, 雖說相信保險局是基於考量消費者權益,惟民國105年12月保險局又基於保護保險公司立場, 認為保險商品不應該有費差損. 也就是必須收取附加費用率。 3.各個商品監管邏輯有不同的保護保險公司或保護消費者立場,整體保險商品監管邏輯並不相同,且導致以下副作用 : (1). 正常來說,目前因為內扣式附約不得收取附加費用率,導致銷售通路銷售意願不高(因保險公司無法給銷售同仁佣金),且為何銷售同仁無法能因銷售服務行為得到合理的佣金 。 (2). 銷售此類商品,保險公司可能會有費差損 (畢竟還有一般非佣金的費用),導致設計意願不高。 (3). 雖可讓消費者買到便宜的保障,但因保險公司銷售推廣意願不高,或保險業開發此類商品意願不高,反而無法讓更多消費者擁有更多保障可以選擇購買。 建議: 建議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可規定保險公司將因內扣式附約可減少的收取保費費用的成本,合理反映於保險商品訂價中即可。
個人
金管會
2017
建立能因應電動車動力引擎的新創技術的法規
液態壓力傳動引擎及其驅動方法發明型專利(中國知識產權局) 全世界純電動車與動力引擎發展史上,唯一由華人發明的全新型態獨創性原創型態先進動力技術發明型專利技術。 以往全世界動力引擎發展史上,蒸汽式引擎,內燃式引擎,純電力車(馬達直驅),油電混合動力車,替代燃料車,燃料電池車…幾乎都是歐美國家發明的,也幾乎沒有一種類型的電力車動力技術是朝著節能省電研發方向。 全球純電動車產業都是在以馬達磁力技術直驅整車的模式框框下研究與改良。 而液態壓力傳動引擎液壓式(高壓水壓系統Hydraulic)電力車(液壓或水壓,水介質具重量密度),則是從改變應用原理性研發,為全世界電動車動力技術領域中,唯一非馬達磁力技術直驅整車模式,是唯一延續與以往蒸氣式引擎(氣壓)與內燃式引擎(火力高壓)相同之"產生連續性高壓工作推力輸出"原理模式研發,是全世界動力引擎發展史上,唯一由華人發明的全新型態獨創性原創型態先進動力發明型專利技術,絕對超越歐美日韓各大汽車製造廠商的動力研發技術。 為全球各類型電動車動力引擎技術中,唯一朝向大幅省電模式方向的實質創新技術。最大的差異化與優勢是比馬達磁力技術直驅整車的純電動車大幅省電。
個人
經濟部
2017
將法定絕對令改成相對令
將法定絕對令改成相對令,除無行為能力人外,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改分級行為能力乃完全行為能力人。
個人
法務部
國防部
內政部
2016
建議開放中國大陸進口貨品限制
建議開放中國大陸進口貨品限制:6115.95.00.00.6棉製、長襪短襪及其它襪,針織或鉤針織者
個人
經濟部
2016
將人權併尊嚴平等,新增尊嚴平等法
尊嚴平等法為保障人格尊嚴並享受人格尊嚴上的平等權不得被挑釁、剝奪、利用、受騙所定的法案條例,非人格權益法而是人格尊嚴法,主題類別性質為將人權平等併尊嚴平等。
個人
法務部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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