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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個人建言(團體)代碼:
年度別:
全部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提案分類:
提案來源:
全部
工總
歐商
美商
日商
其他商會團體
個人
澳紐商會
議題類別群組:
全部
綜合行政
財政經濟
內政
外交國防法務
教育科技文化
交通建設
農業環保
衛生勞動
議題類別:
全部
2023_個人_內政
2023_個人_法務
2023_個人_財政
2023_個人_經濟
2023_個人_中央銀行
2023_個人_公平交易
2023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3_個人_教育
2023_個人_蒙藏
2023_個人_故宮
2023_個人_科技
2023_個人_海岸巡防
2023_個人_文化
2023_個人_交通
2023_個人_公共工程
2023_個人_飛航安全
2023_個人_通訊傳播
2023_個人_環境保護
2023_個人_原子能
2023_個人_農業
2023_個人_衛生福利
2023_個人_勞動
2023_個人_原住民族
2023_個人_主計
2023_個人_人事行政
2023_個人_大陸事務
2023_個人_國家發展
2023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3_個人_性別平等
2023_個人_其他
2023_個人_客家
2023_個人_選舉
2023_個人_外交
2023_個人_國防
2023_個人_僑務
2023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22_個人_內政
2022_個人_法務
2022_個人_財政
2022_個人_經濟
2022_個人_中央銀行
2022_個人_公平交易
2022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2_個人_教育
2022_個人_蒙藏
2022_個人_故宮
2022_個人_科技
2022_個人_海岸巡防
2022_個人_文化
2022_個人_交通
2022_個人_公共工程
2022_個人_飛航安全
2022_個人_通訊傳播
2022_個人_環境保護
2022_個人_原子能
2022_個人_農業
2022_個人_衛生福利
2022_個人_勞動
2022_個人_原住民族
2022_個人_主計
2022_個人_人事行政
2022_個人_大陸事務
2022_個人_國家發展
2022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2_個人_性別平等
2022_個人_其他
2022_個人_客家
2022_個人_選舉
2022_個人_外交
2022_個人_國防
2022_個人_僑務
2022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21_個人_內政
2021_個人_法務
2021_個人_財政
2021_個人_經濟
2021_個人_中央銀行
2021_個人_公平交易
2021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1_個人_教育
2021_個人_蒙藏
2021_個人_故宮
2021_個人_科技
2021_個人_海岸巡防
2021_個人_文化
2021_個人_交通
2021_個人_公共工程
2021_個人_飛航安全
2021_個人_通訊傳播
2021_個人_環境保護
2021_個人_原子能
2021_個人_農業
2021_個人_衛生福利
2021_個人_勞動
2021_個人_原住民族
2021_個人_主計
2021_個人_人事行政
2021_個人_大陸事務
2021_個人_國家發展
2021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1_個人_性別平等
2021_個人_其他
2021_個人_客家
2021_個人_選舉
2021_個人_外交
2021_個人_國防
2021_個人_僑務
2021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20_個人_內政
2020_個人_法務
2020_個人_財政
2020_個人_經濟
2020_個人_中央銀行
2020_個人_公平交易
2020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0_個人_教育
2020_個人_蒙藏
2020_個人_故宮
2020_個人_科技
2020_個人_海岸巡防
2020_個人_文化
2020_個人_交通
2020_個人_公共工程
2020_個人_飛航安全
2020_個人_通訊傳播
2020_個人_環境保護
2020_個人_原子能
2020_個人_農業
2020_個人_衛生福利
2020_個人_勞動
2020_個人_原住民族
2020_個人_主計
2020_個人_人事行政
2020_個人_大陸事務
2020_個人_國家發展
2020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0_個人_性別平等
2020_個人_其他
2020_個人_客家
2020_個人_選舉
2020_個人_外交
2020_個人_國防
2020_個人_僑務
2020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9_個人_內政
2019_個人_海岸巡防
2019_個人_原住民族
2019_個人_客家
2019_個人_選舉
2019_個人_外交
2019_個人_國防
2019_個人_僑務
2019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9_個人_法務
2019_個人_財政
2019_個人_經濟
2019_個人_中央銀行
2019_個人_公平交易
2019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9_個人_教育
2019_個人_蒙藏
2019_個人_故宮
2019_個人_科技
2019_個人_文化
2019_個人_交通
2019_個人_公共工程
2019_個人_飛航安全
2019_個人_通訊傳播
2019_個人_環境保護
2019_個人_原子能
2019_個人_農業
2019_個人_衛生福利
2019_個人_勞動
2019_個人_主計
2019_個人_人事行政
2019_個人_大陸事務
2019_個人_國家發展
2019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9_個人_性別平等
2019_個人_其他
2018_個人_內政
2018_個人_海岸巡防
2018_個人_原住民族
2018_個人_客家
2018_個人_選舉
2018_個人_外交
2018_個人_國防
2018_個人_僑務
2018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8_個人_法務
2018_個人_財政
2018_個人_經濟
2018_個人_中央銀行
2018_個人_公平交易
2018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8_個人_教育
2018_個人_蒙藏
2018_個人_故宮
2018_個人_科技
2018_個人_文化
2018_個人_交通
2018_個人_公共工程
2018_個人_飛航安全
2018_個人_通訊傳播
2018_個人_環境保護
2018_個人_原子能
2018_個人_農業
2018_個人_衛生福利
2018_個人_勞動
2018_個人_主計
2018_個人_人事行政
2018_個人_大陸事務
2018_個人_國家發展
2018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8_個人_性別平等
2018_個人_其他
2017_個人_內政
2017_個人_海岸巡防
2017_個人_原住民族
2017_個人_客家
2017_個人_選舉
2017_個人_外交
2017_個人_國防
2017_個人_僑務
2017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7_個人_法務
2017_個人_財政
2017_個人_經濟
2017_個人_中央銀行
2017_個人_公平交易
2017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7_個人_教育
2017_個人_蒙藏
2017_個人_故宮
2017_個人_科技
2017_個人_文化
2017_個人_交通
2017_個人_公共工程
2017_個人_飛航安全
2017_個人_通訊傳播
2017_個人_環境保護
2017_個人_原子能
2017_個人_農業
2017_個人_衛生福利
2017_個人_勞動
2017_個人_主計
2017_個人_人事行政
2017_個人_大陸事務
2017_個人_國家發展
2017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7_個人_性別平等
2017_個人_其他
2016_個人_內政
2016_個人_海岸巡防
2016_個人_原住民族
2016_個人_客家
2016_個人_選舉
2016_個人_外交
2016_個人_國防
2016_個人_僑務
2016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6_個人_法務
2016_個人_財政
2016_個人_經濟
2016_個人_中央銀行
2016_個人_公平交易
2016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6_個人_教育
2016_個人_蒙藏
2016_個人_故宮
2016_個人_科技
2016_個人_文化
2016_個人_交通
2016_個人_公共工程
2016_個人_飛航安全
2016_個人_通訊傳播
2016_個人_環境保護
2016_個人_原子能
2016_個人_農業
2016_個人_衛生福利
2016_個人_勞動
2016_個人_主計
2016_個人_人事行政
2016_個人_大陸事務
2016_個人_國家發展
2016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6_個人_性別平等
2016_個人_其他
2015_個人_內政
2015_個人_海岸巡防
2015_個人_原住民族
2015_個人_客家
2015_個人_選舉
2015_個人_外交
2015_個人_國防
2015_個人_僑務
2015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5_個人_法務
2015_個人_財政
2015_個人_經濟
2015_個人_中央銀行
2015_個人_公平交易
2015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5_個人_教育
2015_個人_蒙藏
2015_個人_故宮
2015_個人_科技
2015_個人_文化
2015_個人_交通
2015_個人_公共工程
2015_個人_飛航安全
2015_個人_通訊傳播
2015_個人_環境保護
2015_個人_原子能
2015_個人_農業
2015_個人_衛生福利
2015_個人_勞動
2015_個人_主計
2015_個人_人事行政
2015_個人_大陸事務
2015_個人_國家發展
2015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5_個人_性別平等
2015_個人_其他
相關機關:
全部
原能會
原民會
審計部
銀行公會
勞保局
中央銀行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經建會
海巡署
彰化縣政府
中華電信
勞委會
農委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油公司
行政院消保處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國發會經濟處
國發基金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國發會產業處
國發會資管處
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
衛生署
國發會綜規處
國發會法制處
環保署
考試院
行政院
行政院食安辦公室
金管會
公平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新聞局
各地方政府
客委會
資策會
智慧財產法院
工研院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最高法院
司法院
高雄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高雄捷運公司
行政院法規會
陸委會
國防部
文化部
銓敘部
數位發展部
教育部
經濟部
考選部
財政部
外交部
衛福部
內政部
法務部
勞動部
科技部
交通部
通傳會
中科院
國發會
國發會人力處
資管處測試帳號
測試1
國發會法協中心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
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安局
國科會
國發會國土處
新北市政府
海洋委員會
僑委會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工程會
中華郵政
研考會
體委會
海基會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
台電公司
外貿協會
台灣自來水公司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港務公司
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
臺灣證券交易所
桃園市政府
退輔會
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
青輔會
雲林縣政府
Department of Regulatory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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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議題
說明
提案來源
相關機關
2016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改良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對於兼差工作者相當不公平,同樣的月薪收入下,在同一家公司可以領高薪水的人,需要繳的健保費,會比兼差者還少,加上補充保費後,兼差者必須負擔較高的健保費,不符合公平正義,且兼差者原本薪水就不高,所以才需要兼差,這樣的收費制度,變向在懲罰薪資較低需要兼差的弱勢,請審慎改良相關規定,不應同樣收入下,領高薪者與需要兼差者所繳健保費有所差異,有違公平正義之目的。
個人
衛福部
2016
減輕中小企業行政負擔
我是剛創立的食品商行,草創只有一人之力,在剛成立之初,經營環境已經很困難,人力有限,政府可否體諒像我們這樣小的小企業,可否依公司人數規模行業去訂定適合的規範,不致造成小企業增加行政上的事務與費用,小企業是很難以生存,舉例: 1.強迫加入商業公會增加費用:最近剛成立商行市政府就發函來,請我們需加入其中一商業公會,當然這樣是對政府比較好管控,但對小行號來講是筆負擔,可否修法依公司人數30人以下或依規模限定,小的公司行號的可以依需求自行斟酌加入商業公會。 2.強迫負責人的健保級距拉高:草創初期有賺這麼多嗎?健保級距直接拉到4萬多(最低34800元),公司不要賠錢就很了不起,哪來領薪水,可否體諒一下小企業,每月增加的健保費,增加費用也是付擔,可否修法依公司人數30人以下或依規模限定,可以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藉此也可以善用職業工會的人力資源,減少健保局的人事行政負擔。 3.國稅局‧衛生局‧環保局還有行政上的規範,當然這些規範是好,是該當規範,但對於1~30人這種超小型的企業,可否體諒人力有限,不要有太多的行政規範需去執行,應當讓這些小企業將人力發展在核心的企業價值上,重點聚焦在創造企業競爭力,才是根本之道,如果現今政府不重視中小企業,當許多中小型企業淪落到乾脆收收起來的這種想法,中小型企業的消失,台灣的景氣不會更好只會更差。舉例:在網路販售瓶裝商品,環保局需每兩個月去登錄用了多少塑膠瓶子,要回收費用,國稅局每三個月要去回報網路販售多少營業額,要登記回報, 對於我們這種小企業在網路沒廣告沒品牌到底能賣多少,只能說賺不到錢還有一堆事要做,像我這種小企業太多了根本浪費社會資源,國家到底能收到多少錢, 為什麼不修法直接管理上游的製造和進口業者,直接將費用加在裡面,上游也會去將費用加在售價裡面,政府也會從這整個供應鏈收到費用,下游也不用那麼多的行政事務,這不是雙贏嗎?! 衛生局理應將上游管理好,整個循環就會回歸到正途,回歸到好的循環,上游沒提供壞原料,下游哪來那麼多的壞食品,問題是出在上游而非下游。 以上是提供個人的意見參考,可否請國發會督促修法,感謝!!
個人
內政部
衛福部
環保署
財政部
食藥署
2016
國籍法修訂後,依母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子女,只限於69年2月9日之後出生之子女,2月9日前出生,就不能取得?原因為何?
你好,有關於國籍法疑問,國籍法修訂後,依母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子女,只限於69年2月9日之後出生之子女,2月9日前出生,就不能取得?原因為何?在當年台灣女性跟外籍人仕結婚,女性都要被迫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時代不同了,大家都提倡兩性平等,國籍法是修訂了,但修訂後可見對那個年代的女性是不平等的,既然大家都提倡兩性平等,為何還有年份之分?
個人
內政部
2016
政府不承認台灣學子赴陸求學學歷,以致人才流失、無法留才。
很多學子到大陸讀書,畢業後,政府無法承認其學歷,以致人才流失損失深巨,政府無法留住人才,來為振興國家強盛才是可悲,變成亞洲四小龍最後一名,更被其他國超越。政府不知人民的心聲,只為意識形態,害慘百姓,政府要有能,人民才有幸福。
個人
教育部
2015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法針對免稅伙食費限額1,800元已多年未調整且不合時宜未能反映當前物價指數,為提高員工伙食費且協助基層員工減輕稅賦,建議提高稅法上伙食費限額。 日前為配合政府鼓勵各企業盡企業社會責任與照顧員工,證交所推出「高薪100指數」期望該指數能讓企業更重視員工,提高薪酬福利,進而推動良性的競爭。另,立法院於10月6日也初審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的「加薪條款」,當未來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標準,中小企業若幫基層員工加薪,加薪的部分可多加三成(合計130%)認列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獎勵。 一般而言,企業為吸引優秀的專業人才與公司一起成長,除提供具市場競爭力的整體薪酬制度與法定福利措施,例如勞健保,更會提供許多生活福利措施,照顧員工基本生活所需,讓員工在努力認真工作之餘,也能夠擁有強大的後盾支援,以確保個人與家庭的生活品質,最常見的就是供給膳食或伙食津貼。 然而,企業照顧員工之基本生活的伙食費,稅務機關卻給予不合理的限額限定,目前員工每月免稅伙食費限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所訂定之職工每月免稅伙食費限額1,800元多年未調整,已不合時宜且未能反映當前物價,建議提高免稅伙食費限額至至少3,400元,協助基層員工減輕稅賦,說明原因如下: (1).現行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日支數額認定,為求適度、合宜地貼近各地區生活實況,該日支數額表會依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或住宿平均價格調整 (近期三次修正為102年、99年、93年); (2).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所公開之資訊,截至2013年底外食費物價指數(原始值103.9)較1986年(原始值55.53)比已上漲87.11%。 因此查核準則第88條所定之職工每月免稅伙食費1,800元限額已有不敷,建議應提高免稅伙食費限額至至少3,400元(1,800 * 1.8711=3,368),且應比照出差日支數額表隨著物價指數上漲幅度定期調整修正,以支持企業照顧員工之美意,並協助減輕基層員工之稅賦。
個人
財政部
2015
修正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第4款,將其但書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1.5倍修訂為2倍
1.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第4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然現今台灣經濟衰退嚴重,廠商因擴廠土地取得不易嚴重外移,如有廠商需擴廠而利用本法條擴展事業,政府應本於鼓勵之態度。本法條將擴廠之變更面積限制於原廠之1.5倍,實為與當前行政院戮力促進台灣產業升級發展脫節之惡法,也已完全背離現今台灣工廠的基本規模大小平均約2公頃為主。 2.爰此,建請經濟部修正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5條第4款,將其但書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1.5倍修訂為2倍,以利促進廠商在台灣投資發展。
個人
經濟部
2015
放寬農地的讓售條件
另外,為了避免讓售後未作農業或原本的目的使用,應比照國有土地買回的規定,如果讓售農地後5年內,未作農作或為進行原本之目的,國家可以原價買回。
個人
財政部
農委會
2015
放寬農地的讓售條件
民國98年間,因房價高漲、國有地標售屢創高價等因素,導致國有土地暫停標售、至100年間稍微鬆綁改為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即500坪)得辦理標售。以上的歷史因素,主要是肇因於都市區建地的價格高漲,但相關法規的修正,卻導致農地也受到影響。例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訂定之初,對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開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讓售為原則。嗣後因前述歷史因素之影響,修改後之規定,更改為必須"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且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才可讓售,不符合者,只能委託經營。但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並不一定都是建地,也有農地等。試問,農地未達1650平方公尺(即500坪)方得辦理標售,是否合理? 農地跟建地,採用相同標準來判斷得否讓售,是否合理?房價高漲,與建地價格有關,但與農地較無關,且政府推廣青年返鄉務農,農地應該便於申辦讓售才對。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的讓售,建議應該放寬農地的讓售條件。以農地耕作的需求,及推廣機械化農業,建議修改國有財產法、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讓5公頃以下的農地都可以辦理讓售。
個人
財政部
農委會
2015
鬆綁商業團體法中公司行號強制入會規範
建請修法取消商業團體強制入會條文(或可保留),刪除商業團體(或僅限商業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報請主管機關科處罰緩之罰則規定,以免對新創或營運不佳的公司行號造成莫大負擔,由各公司行號自主選擇是否加入。
個人
經濟部
內政部
2015
食品安全管理法,分廠分照
食品安全管理法,分廠分照規定實務執行問題。 食品添加物製造多為化學工廠性質,主要判定應為產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規定要求,而非以工廠地址或區域作區隔。在許多先進國家合成化工廠亦同時生產工業、食品、試藥級產品,但非以工廠廠址作區隔。此法令訂定下,台灣香料及添加物業者在許多既有廠房配置空間有限下,將難以生存,勢必面臨刪除許多營業項目,甚至有可能倒閉之危機。懇請貴會能將業者面臨之議題,表達給立法院及衛福部悉知。
個人
衛福部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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