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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個人建言(團體)代碼:
年度別:
全部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提案分類:
提案來源:
全部
工總
歐商
美商
日商
其他商會團體
個人
澳紐商會
議題類別群組:
全部
綜合行政
財政經濟
內政
外交國防法務
教育科技文化
交通建設
農業環保
衛生勞動
議題類別:
全部
2023_個人_內政
2023_個人_法務
2023_個人_財政
2023_個人_經濟
2023_個人_中央銀行
2023_個人_公平交易
2023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3_個人_教育
2023_個人_蒙藏
2023_個人_故宮
2023_個人_科技
2023_個人_海岸巡防
2023_個人_文化
2023_個人_交通
2023_個人_公共工程
2023_個人_飛航安全
2023_個人_通訊傳播
2023_個人_環境保護
2023_個人_原子能
2023_個人_農業
2023_個人_衛生福利
2023_個人_勞動
2023_個人_原住民族
2023_個人_主計
2023_個人_人事行政
2023_個人_大陸事務
2023_個人_國家發展
2023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3_個人_性別平等
2023_個人_其他
2023_個人_客家
2023_個人_選舉
2023_個人_外交
2023_個人_國防
2023_個人_僑務
2023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22_個人_內政
2022_個人_法務
2022_個人_財政
2022_個人_經濟
2022_個人_中央銀行
2022_個人_公平交易
2022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2_個人_教育
2022_個人_蒙藏
2022_個人_故宮
2022_個人_科技
2022_個人_海岸巡防
2022_個人_文化
2022_個人_交通
2022_個人_公共工程
2022_個人_飛航安全
2022_個人_通訊傳播
2022_個人_環境保護
2022_個人_原子能
2022_個人_農業
2022_個人_衛生福利
2022_個人_勞動
2022_個人_原住民族
2022_個人_主計
2022_個人_人事行政
2022_個人_大陸事務
2022_個人_國家發展
2022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2_個人_性別平等
2022_個人_其他
2022_個人_客家
2022_個人_選舉
2022_個人_外交
2022_個人_國防
2022_個人_僑務
2022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21_個人_內政
2021_個人_法務
2021_個人_財政
2021_個人_經濟
2021_個人_中央銀行
2021_個人_公平交易
2021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1_個人_教育
2021_個人_蒙藏
2021_個人_故宮
2021_個人_科技
2021_個人_海岸巡防
2021_個人_文化
2021_個人_交通
2021_個人_公共工程
2021_個人_飛航安全
2021_個人_通訊傳播
2021_個人_環境保護
2021_個人_原子能
2021_個人_農業
2021_個人_衛生福利
2021_個人_勞動
2021_個人_原住民族
2021_個人_主計
2021_個人_人事行政
2021_個人_大陸事務
2021_個人_國家發展
2021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1_個人_性別平等
2021_個人_其他
2021_個人_客家
2021_個人_選舉
2021_個人_外交
2021_個人_國防
2021_個人_僑務
2021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20_個人_內政
2020_個人_法務
2020_個人_財政
2020_個人_經濟
2020_個人_中央銀行
2020_個人_公平交易
2020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20_個人_教育
2020_個人_蒙藏
2020_個人_故宮
2020_個人_科技
2020_個人_海岸巡防
2020_個人_文化
2020_個人_交通
2020_個人_公共工程
2020_個人_飛航安全
2020_個人_通訊傳播
2020_個人_環境保護
2020_個人_原子能
2020_個人_農業
2020_個人_衛生福利
2020_個人_勞動
2020_個人_原住民族
2020_個人_主計
2020_個人_人事行政
2020_個人_大陸事務
2020_個人_國家發展
2020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20_個人_性別平等
2020_個人_其他
2020_個人_客家
2020_個人_選舉
2020_個人_外交
2020_個人_國防
2020_個人_僑務
2020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9_個人_內政
2019_個人_海岸巡防
2019_個人_原住民族
2019_個人_客家
2019_個人_選舉
2019_個人_外交
2019_個人_國防
2019_個人_僑務
2019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9_個人_法務
2019_個人_財政
2019_個人_經濟
2019_個人_中央銀行
2019_個人_公平交易
2019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9_個人_教育
2019_個人_蒙藏
2019_個人_故宮
2019_個人_科技
2019_個人_文化
2019_個人_交通
2019_個人_公共工程
2019_個人_飛航安全
2019_個人_通訊傳播
2019_個人_環境保護
2019_個人_原子能
2019_個人_農業
2019_個人_衛生福利
2019_個人_勞動
2019_個人_主計
2019_個人_人事行政
2019_個人_大陸事務
2019_個人_國家發展
2019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9_個人_性別平等
2019_個人_其他
2018_個人_內政
2018_個人_海岸巡防
2018_個人_原住民族
2018_個人_客家
2018_個人_選舉
2018_個人_外交
2018_個人_國防
2018_個人_僑務
2018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8_個人_法務
2018_個人_財政
2018_個人_經濟
2018_個人_中央銀行
2018_個人_公平交易
2018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8_個人_教育
2018_個人_蒙藏
2018_個人_故宮
2018_個人_科技
2018_個人_文化
2018_個人_交通
2018_個人_公共工程
2018_個人_飛航安全
2018_個人_通訊傳播
2018_個人_環境保護
2018_個人_原子能
2018_個人_農業
2018_個人_衛生福利
2018_個人_勞動
2018_個人_主計
2018_個人_人事行政
2018_個人_大陸事務
2018_個人_國家發展
2018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8_個人_性別平等
2018_個人_其他
2017_個人_內政
2017_個人_海岸巡防
2017_個人_原住民族
2017_個人_客家
2017_個人_選舉
2017_個人_外交
2017_個人_國防
2017_個人_僑務
2017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7_個人_法務
2017_個人_財政
2017_個人_經濟
2017_個人_中央銀行
2017_個人_公平交易
2017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7_個人_教育
2017_個人_蒙藏
2017_個人_故宮
2017_個人_科技
2017_個人_文化
2017_個人_交通
2017_個人_公共工程
2017_個人_飛航安全
2017_個人_通訊傳播
2017_個人_環境保護
2017_個人_原子能
2017_個人_農業
2017_個人_衛生福利
2017_個人_勞動
2017_個人_主計
2017_個人_人事行政
2017_個人_大陸事務
2017_個人_國家發展
2017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7_個人_性別平等
2017_個人_其他
2016_個人_內政
2016_個人_海岸巡防
2016_個人_原住民族
2016_個人_客家
2016_個人_選舉
2016_個人_外交
2016_個人_國防
2016_個人_僑務
2016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6_個人_法務
2016_個人_財政
2016_個人_經濟
2016_個人_中央銀行
2016_個人_公平交易
2016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6_個人_教育
2016_個人_蒙藏
2016_個人_故宮
2016_個人_科技
2016_個人_文化
2016_個人_交通
2016_個人_公共工程
2016_個人_飛航安全
2016_個人_通訊傳播
2016_個人_環境保護
2016_個人_原子能
2016_個人_農業
2016_個人_衛生福利
2016_個人_勞動
2016_個人_主計
2016_個人_人事行政
2016_個人_大陸事務
2016_個人_國家發展
2016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6_個人_性別平等
2016_個人_其他
2015_個人_內政
2015_個人_海岸巡防
2015_個人_原住民族
2015_個人_客家
2015_個人_選舉
2015_個人_外交
2015_個人_國防
2015_個人_僑務
2015_個人_退除役官兵輔導
2015_個人_法務
2015_個人_財政
2015_個人_經濟
2015_個人_中央銀行
2015_個人_公平交易
2015_個人_金融監督管理
2015_個人_教育
2015_個人_蒙藏
2015_個人_故宮
2015_個人_科技
2015_個人_文化
2015_個人_交通
2015_個人_公共工程
2015_個人_飛航安全
2015_個人_通訊傳播
2015_個人_環境保護
2015_個人_原子能
2015_個人_農業
2015_個人_衛生福利
2015_個人_勞動
2015_個人_主計
2015_個人_人事行政
2015_個人_大陸事務
2015_個人_國家發展
2015_個人_消費者保護
2015_個人_性別平等
2015_個人_其他
相關機關:
全部
原能會
原民會
審計部
銀行公會
勞保局
中央銀行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經建會
海巡署
彰化縣政府
中華電信
勞委會
農委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中油公司
行政院消保處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國發會經濟處
國發基金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國發會產業處
國發會資管處
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
衛生署
國發會綜規處
國發會法制處
環保署
考試院
行政院
行政院食安辦公室
金管會
公平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新聞局
各地方政府
客委會
資策會
智慧財產法院
工研院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最高法院
司法院
高雄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高雄捷運公司
行政院法規會
陸委會
國防部
文化部
銓敘部
數位發展部
教育部
經濟部
考選部
財政部
外交部
衛福部
內政部
法務部
勞動部
科技部
交通部
通傳會
中科院
國發會
國發會人力處
資管處測試帳號
測試1
國發會法協中心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
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安局
國科會
國發會國土處
新北市政府
海洋委員會
僑委會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工程會
中華郵政
研考會
體委會
海基會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
台電公司
外貿協會
台灣自來水公司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港務公司
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
臺灣證券交易所
桃園市政府
退輔會
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
青輔會
雲林縣政府
Department of Regulatory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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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議題
說明
提案來源
相關機關
202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執法疑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執法疑義 什區大樓樓上下噪音擾鄰報警也無法開罰,依照警察機關說明要有三户以上共同見證才適用,此法是否已不適用當今社會面臨的問題。或為解釋令該法主關管機關重新函令說明?
個人
內政部
2020
鬆綁永久居留證者居住者稅制規定。
鬆綁永久居留證者居住者稅制規定。 在目前國際疫情嚴峻情形下,跨境難度大大提高,造成不少在中華民國境內受僱但長期出差之外國人出入國之困難,難以達成年內居住滿183天。 現行法規規定每年外國人居住未滿183天者需扣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8%,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8條,在106年已修法放寬專業人才永久居留之限制,爲符合後者的立法用意,及儘量符合永久居留者爲準國民之目標,請務必放寬已取得永久居留證者居住者規定比照本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個人
財政部
2020
建議於就業服務法第79條加入「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喪失原國國籍之歸化人士不在此限」之但書,以保障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之歸化人士的工作權。
據悉日本等特定國家並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此類國家人士無法以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為由放棄原國籍,因此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對此國籍法第9條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故此類國家人士可於未喪失原國籍之情況下,得以歸化中華民國籍。 然依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規定歸化中華民國籍者必須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者,才得以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取得國民身分證。因此未喪失原國籍之此類國家人士歸化成為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而尚未設籍之情況下,需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無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之此類國家人士亦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要件,故必須由雇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才得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工作內容相當受限。而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並無工作內容或薪資等限制,因此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後再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工作內容未必符合就業服務法外國專業人才相關之規定,卻因歸化國籍成為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而其工作權將受到限制,以致於尚未設籍之前可能無法繼續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工作。即使其工作內容符合相關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手續十分繁雜,且取得工作許可前必須中斷工作,而造成極大的不便。 正常情況下除非符合特殊情形之外籍人士,一般外籍人士歸化中華民國籍則必定會喪失原國籍,自然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79條之要件。然而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放棄原國籍之歸化人士成為無戶籍「國民」,其工作權卻不比取得永久居留之「純」外籍人士,個人認為相當不合理,既然國籍法第9條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那麼就業服務法不應特別限制此類國家人士之工作權。且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籍人士歸化國籍必須符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且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換言之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歸化人士與回台居留之海外國人本質上亦有區別,若此類國家人士歸化成為無戶籍國民期間必須比照一般回台居留之無戶籍國民之規定辦理確實相當不合理。 故建議於就業服務法第79條加入「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喪失原國國籍之歸化人士不在此限」之但書,以保障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之歸化人士的工作權。
個人
勞動部
國發會
2020
統一所有種類的外僑永久居留證
統一所有種類的外僑永久居留證(工作/結婚/專案/投資/目前的梅花卡)成為單一新的「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並讓所有梅花卡持卡者擁有一樣的權利(尤其在取得梅花卡後不必每年都必須待183天) 以目前來說,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分成三種類型(一般/專案/梅花卡),一般裡又分結婚依親,工作等等。本人認為此舉只讓我國移民制度更加複雜,並且讓許多人分不清楚持卡者在其權利上之差別。卡本身除了梅花卡有梅花圖章外,其實與一般與專案外僑永久居留證外表並無兩樣。但是我們卻在「結婚並依親居住後取得的外僑永久居留證」跟「工作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的權利上居然有所不同(結婚依親的在取得後必須每年待183天/就業或梅花卡沒這種規定)。既然如此,何不將三種類型合併成一類「梅花卡」,並且將所有權利改為一模一樣,取各種不同面向好處(都不用工作許可/沒有必要每年待183天,只要五年內回來就好等等)。綜觀各國,美國綠卡/日本櫻花卡/英國IRL/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並不會因為取得路徑不同而權利有所不同,而我們卻有這樣的差別待遇。希望相關單位能注意這個問題並且修正。謝謝!(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改為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八條相符&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改列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裡面)
個人
內政部
2020
開放有戶籍國民之廿歲以上在海外出生子女毋須先在台居留一定期間,可逕直接申請定居
開放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二十歲以上第二代多一項選擇直接辦理定居,免除居留規定 綜觀全世界,外國給予其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完整公民權利並無所謂年齡或居留規定限制,我國卻對於二十歲以上第二代子女卻規定必須要至少居留滿一年之後才能申請定居設戶籍(有戶籍國民才享有完整公民權利,如投票,免簽等),此舉與海外各國相比有諸多不公平之處。考量我國國情,希望移民署能對於第二代開放多一種選擇,以居留或直接定居兩種選項並行,藉此以提升僑胞對我國向心力。
個人
內政部
2020
開放依親有戶籍國民配偶居留的無戶籍國民不需工作許可
開放依親有戶籍國民配偶居留的無戶籍國民不需工作許可 依照現有機制,依親有戶籍國民配偶居留的外籍人士,大陸居民,以及港澳居民不需要工作許可即可工作,唯獨同樣情況依親的無戶籍國民卻不能享受這種待遇。既然法律上是我國國民,應該要比一般外國人享受較高位階的待遇,卻在這一點上落後其他身份。雖然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理論上開放包括無戶籍國民在內,但是其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卻將無戶籍國民排除在外。希望內政部與勞動部能夠修法將無戶籍國民納入同樣待遇,免除這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個人
內政部
2020
「有限合夥法」及「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相關修法建議
1.有限合夥法第35條第二項規定,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或發生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時,有限合夥「經合夥人全體同意」得繼續經營,建議修正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得繼續經營,以符實務需求。 2.有關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第6條有關出資額變更登記之規定,建議將逐次申請變更登記,修正為定期(如半年)申請即可,以期簡政便民。 3.有關「有限合夥之出資額變更登記,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除現行「現金出資」得適用外,另建議增加「現金減資」之情形亦得適用,以符合立法意旨。
個人
經濟部
2020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之終止及退費消費者之權益保障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因為這條契約賦予遊戲公司的權利,即便玩家投入遊戲金額可能高達百萬,一旦有違規情形,玩家的違規也許不嚴重,也不影響其他人。也會被公司永久凍結帳號,相當於沒收玩家購買的遊戲資產。沒有哪種消費商品是,賣家可以沒收已付款商品又不退款的。在遊戲內購買的商城虛擬寶物一旦帳號被凍結等於無法使用,卻無法退款。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違規應該有另外合理的處罰方式,例如回收道具,暫停使用一定期限,目前遊戲公司為了方便違規一律永久凍結帳號,相當於遊戲中的死刑。導致消費者花的金錢和時間投入遊戲權益卻沒有保障,造成非常多消費糾紛。
個人
工業局
2020
建議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一項第四款 負責人投保金額相關規定
1.按現行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任何一位員工之投保金額。 2.但實際上,為考量公司財務狀況,非常高比例之新創事業負責人自己只能領取最低薪資,甚至不支薪,將公司資金節省下來,以較高之薪資以吸引人才。 3.新創公司負責人低薪之情況,與大公司負責人為了規避健保費刻意領取低薪之情況截然不同。以該法規強制要求新創公司負責人投保較高薪資似不合理。
個人
衛福部
2020
建議開放中國大陸進口貨品限制:6115.95.00.00.6棉製、長襪短襪及其它襪,針織或鉤針織者
建議開放中國大陸進口貨品限制:6115.95.00.00.6棉製、長襪短襪及其它襪,針織或鉤針織者
個人
經濟部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2頁 / 共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