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
放寬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申請各種服務之限制
| 放寬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申請各種服務之限制
相關:https://law.ndc.gov.tw/Suggestions_detail.aspx?ID=8611
106-02-05的相關提案,各主管機關的回覆有些疑惑,交通部郵電司案經轉據中華電信公司說明【目前國內官方認證系統沒有統一格式的各國「護照編碼」,因此使得客戶如果要以「護照號碼」做為身分識別ID,則相關系統均無法對應並進行「身分辨識」之確認。 】 我們外籍人士在台灣生活都使用居留證作為身份識別,何須採用“「護照號碼」做為身分識別ID“?
至於金管會回覆【申請各家銀行信用卡審核太嚴格,且規定必須有保證人】提到「我國就外籍人士申辦信用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本國人相同,需有身分證明及還款能力證明文件。」我想金管會並不知道各家銀行針對外籍有比本國籍更嚴格的限制。而且還可以區分為明文規定跟非明文規定。以上海商銀就明文規定要求需要保證人(REF:http://www.scsb.com.tw/content/card/card13_n.jsp,可發現 A Taiwanese guarantor is required)。本國籍是不需要的這規定的。此外,以我個人位例,我月薪7萬台幣,還不含年終等,去年9月取得永久居留權。這樣的條件,去年10月分別被富邦跟中信拒絕(本人只申請白金卡或御璽卡),富邦的業務說需要台灣籍保證人才願意核卡(但富邦的外籍“友善”網頁可沒說需要保證人)。中信的業務要我提供我有30萬存款以上的證明(這條件也是外籍“友善”網頁可沒說的)。但11月我成功辦到花旗信用卡,花旗信用卡才真的是如金管會所言「我國就外籍人士申辦信用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本國人相同」。我本月也想說來試試看凱基銀行,很不幸的,最後凱基銀行也是簡訊通知“電腦審核不過”。但我也不曉得是什麼原因了,反正金融業者只會給予“綜合評估不過”這樣模擬兩可的答案。
我建言,各銀行對外籍可以有各家規定,如果金管會無法可管,那也沒關係,至少要求各家金融機構的「外籍“友善”網頁」寫明確。像上海商銀我就不會去詢問可以不可以辦卡。事實上,小道消息是說外籍要500大企業的外籍員工、或來台投資之類的才有辦法。這些我認為各家金融業可以實質寫在網頁上(以新加坡為例子,新加坡的外籍要申請信用卡需要SP、永久居留才可,但也有其他條件比如年費較高等,REF:https://www.bankbazaar.sg/best-credit-cards-in-singapore-for-foreigners.html?ck=Y%2BziX71XnZjIM9ZwEflsyDYlRL7gaN4W0xhuJSr9Iq7aMYwRm2IPACTQB2XBBtGG&rc=1),免得浪費我們這些在中小企業工作的小外籍人士的時間。我們也不願意變成各金融業不核卡的分子。 | 個人 | 內政部 交通部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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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建議放寬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的規定,改為可以讓公司與股東、章程限制優先承購權,或者至少讓公司跟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股東可以用章程或契約排除本項的限制。
| 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依據目前本條項的規定,公司無法以章程、股東會決議,甚至主管機關不容許以股東間書面契約(例如股東協議書、認購協議書等)約定【事先一次、永遠放棄優先承購權】。我認為這樣的限制不合理:
1.從公司自治、契約自由的觀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第356-11條明文排除,可見股東平等、避免股份稀釋的理由,並沒有足夠堅強到牢不可破,如果股東間都同意,為什麼公司法要限制?
2.從平等的觀點:現行規定的解釋下,普通股與特別股股東(無論有沒有表決權或其他優先權),只要是原有股東就可以享有優先承購權,無論將來新發行的是普通股或特別股,舉裡來說,無表決權特別股的股東將來可以透過優先承購權的運作取得具有表決權的普通股,那這樣發行公司在制度設計上無表決權的目的就遭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基於上述理由,我建議放寬267第3項的規定,改為可以讓公司與股東、章程限制優先承購權,或者至少讓公司跟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股東可以用章程或契約排除本項的限制。 | 個人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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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建議:鬆綁法規,在符合相關安全法規且不影響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車位旁邊設置合法電動車充電站而不需要經過管委會同意。
| 您好
經過多方查詢關於室內集中式住宅地下停車場設置電動車中電站的法規運題後,並無得到明確的法規答案,因此特別在此平台提出建議。
目前法規仍沒有明確的規範在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以及其他安全規範之情況下,是否能夠在未經過管委會同意下於私人擁有的車位設置擁有獨立電表的電動汽車充電站?
基於私人擁有車位且在不影響秩序及安全情況下,理應可以自由設置私人使用的電動車充電站,不過目前的情形卻是將此類的爭議依單一個例的情況處理。
建議:鬆綁法規,在符合相關安全法規且不影響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車位旁邊設置合法電動車充電站而不需要經過管委畫同意。此修改方向是符合目前政府極力推動減低空氣污染排放量及電動車的政策。 | 個人 | 內政部 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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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關於外籍人士在台灣全職工作滿5年後, 申請永久居留問題
| 關於外籍人士在台灣全職工作滿5年後, 申請永久居留問題
1.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以非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
日前通過移民署署長信箱(M1070225010)移民署回覆, 基本工資2倍依照國稅局出具"中華民國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
2.關於薪資的定義, 勞基法第二條(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3.膳食津貼在新台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數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財政部2015.0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
問題如下
本人的薪資結構=底薪+膳食2400元+其他...
因上述(3)之說明, 膳食津貼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這代表公司在向國稅局申報員工所薪資所得稅, 2400元將可以不計算在員工薪資內
上述(2)勞基法規定, 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報酬視為工資, 但公司申報員工個人薪資時膳食津貼2400元可以免視為工資. 因此國稅局出具的稅務證明上的薪資數字, 因上開膳食津貼2400元可免視為薪資所得, 導致稅務證明上的薪資數字將略少. 也因國稅局的相關法令, 導致國稅局出具的文件, 不能完全反映出個人實際的薪資. 又移民署只依照國稅局出具的文件判定是否符合薪資2倍
例:
基本工資2倍=22,000x2x12個月=528,000
個人每月薪資結構=底薪33,600+膳食津貼2,400=36,000
因膳食津貼不計入薪資所得, 公司申報個人全年薪資=33,600x12+年終獎金等100,000=503,200(不符合基本工資2倍)
但實際全年薪資=36,000x12+年終獎金等100,000=532,000(符合基本工資2倍) | 個人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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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建議主管機關開放投資型保險連結更多元的ETF
| 目前主管機關禁止保險公司發行投資型保險時連結放空型的ETF,導致民眾碰到股票和債券大跌時,卻無對應的投資工具可以減少投資損失,不利消費者權益。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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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建議新增"固定指數型年金"的準備金提存辦法
| 建議新增"固定指數型年金"的準備金提存辦法,說明:目前無該類商品準備金提存辦法,不利業者開發提供國人退休保障的商品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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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研議廢除計程車登記證考試,改以良民證代替
| 針對現行手機app (GPS)技術進步下,要成為計程車客運業營業人,需考取計程車駕駛人登記證,其中需經由考試才能領取,但是查計程車駕駛人登記證考試考相關地理及路名方面之問題,考地理方面之問題,無疑是讓計程車營業人實際上路上更能熟悉相關地理環境,才不致於迷路,但是現今手機app (GPS)技術進步下,地理環境方面問題可由GPS達到,希望主管機關能檢討研議廢除計程車登記證考試,改以良民證代替,良民證上內有刑事紀錄,若有紀錄則不能成為計程車營業人,藉有此一方法,能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希望主管機關修法建請採納之 | 個人 | 交通部 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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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為了提升台灣新創產業品質品質,提案請主管機關建議採納希望交通部以務實正面的態度面對台灣的新創產業
| 一,計程車運輸業相關營業規定其中有一些規則乃幾十年前訂定有些規定已經不合現代的產業發展趨勢了,鑑於現代科技app程式以及gps定位技術進步下,計程車客運業只能採用傳統跳表機計費對於新創業者無疑是一大阻礙,本人乃建議交通部針對現行的計程車客運業計費方式,是否可鬆綁開放業者開發app採取GPS(數位定位方式)計算里程費用呢?
二,現行公路法僅有汽車貨運運輸業,未有機車運輸業,對於機車是在道路上機動性很高的車輛,因為他體積小,以機車載貨無疑是提高便利性,然而現行法規卻未因時勢修法,導致以機車載貨營業之業者,卻只能申請汽車貨運業(因汽車貨運業要自備小客車等規定無疑是提高業者的經營成本),然而申請汽車貨運業卻會面臨罰則,總而言之本人建議交通部修正現行公路法第34條增訂第十項十、機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機動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 個人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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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建議持外國護照入台,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國人海外出生小孩可在台灣直接申請無戶籍中華民國護照。以利留才。
| 持外國護照入台,之國人海外出生小孩,通常在20歲以下會領有依親之外僑居留證,年滿20歲後會改持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在完成學業後,要留台就業,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79條:『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因為比照外國人,工作比較難找。
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國人海外出生小孩在學業完成後,若沒有找到工作將喪失在台之居留權,若想繼續留在台灣必須轉換身份成無戶籍國民,但是無法在台灣直接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必須至外館辦理。 | 個人 | 移民署 外交部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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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調整保險業買賣衍生性商品的辦法
| 依主管機關回覆保險業開發固定指數年金,可於符合「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下,透過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或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但未調整保險業買賣衍生性商品的限額,將導致業者無法依據客戶需求購買衍生性商品,故建議調整為保險業因銷售固定指數型年金時購買衍生性商品,得不受上述限額限制。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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