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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查詢 / 法規鬆綁建言

年度 議題 說明提案來源相關機關
2017 建議保險局開放保險業者得因銷售固定指數年金,從事避險。 雖主管機關回覆說保險公司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相關規定送本會審查,經本會核准後即可銷售,但現行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的辦法裡,未開放保險業從事因銷售此類商品使用衍生性商品避險,導致業者根本無法開發此類商品。故建議修法開放。個人金管會
2017 建議開放團體投資型年金險 1.現在利率很低,買利變年金對於累積退休金對比較保守的投資人才比較有幫助 2.建議主管也開放團體投資型年金險,對於可以承受投資風險的保戶,比較有多樣的選擇累積退休金以避免長壽風險個人金管會
2017 建議修正所得稅扣除額,新增年金保險的保險費扣除額。 最近立法委員余宛如質詢時提出修正保險費扣除額,不知道財政部評估結果為何? 建議新增以利鼓勵國人購買年金保險,降低未來高齡少子化的社會風險。個人財政部
2017 建議修正RBC規定 建議同一被保人或同時購買保險公司年金險和壽險的話,保險風險可以參酌下降。個人金管會
2017 建議協助保戶和保險公司降低風險 說明:1.目前依保險局規定,長年期健康保險應有給付限額或保費調整機制........ 2.為什麼我買的健康保險可以讓保險公司具有保費調整機制?3.建議主管機關的規定可以同時兼顧保戶和消費者權益。個人金管會
2017 建議保險局開放保險業者得設計固定指數年金,以滿足消費者需求。 說明:詢問保險公司目前無此商品的原因 , 是因為保險局不讓保險公司於銷售後避險,如此一來,在台灣老年化社會環境下,消費者將無多樣性的年金保險可供選擇,故建議保險局開放避險,以滿足消費者需求和保障消費者權益。個人金管會
2017 建議調整責任準備金含令名稱 主題:延續10/10法令建言 建議調整責任準備金函令名稱 說明:1.保險局說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是針對傳統型保單。2.發函令卻要適用於其他非傳統型保單的險種。3.造成主管機關法令不明確和無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後果,主管機關過於怠惰。個人金管會
2017 鑒請主管機關合法合規化Initial Coins Offering 等區塊鏈活動,並且,在尚未合法合規前,請以行政指導手段與新創及大眾溝通。 鑒請有關主管機關合法合規化Initial Coins Offering 等區塊鏈活動,並且,在尚未合法合規前,請以行政指導手段與新創及大眾溝通,說明如下: 1. ICO 在適度合理的法規範下,能為中小企業與新創提供新式融資管道,增加台灣中小企業存活能力。 2. ICO因其特性,有助於企業走向國際,為台灣創造新的產業典範。 3. 區塊鏈金融本身即為極具潛力的產業,開放非金融業者參與,至少有兩項好處a. 活化金融業發展與刺激其提升國際競爭力b.擴大台灣金融產業與網路產業版圖,在台灣優勢的ICT產業計基礎上,形成新產業鏈。 4. 與國際接軌,並教育企業公司治理與法遵意識是發展國際商務與貿易極為重要的一環。 5. 保護消費者,降低詐欺風險,維持消費市場信心。 6. 保護新創企業發展,塑造法治化良性競爭環境。個人金管會
行政院消保處
經濟部
2017 請建立全國公認證或律師見證遺囑統一查詢系統;建議統一發繼承人資格證明證書 現行制度之下並無可統一查詢公認證或律師見證遺囑,建請司法院協調法務部盡速建立統一查詢系統。 另外現行制度下透過戶籍謄本根本無法確定繼承人有幾人,如果繼承人故意遺漏後出生之子女,其他機關根本無法知道後面還有幾人,戶政事務所既然有全部的戶籍資料,能否透過電腦化的系統,仿效歐盟統一發繼承人資格證明證書,以確定繼承人有幾人。個人司法院
法務部
內政部
2017 請建立各種語言翻譯師之制度,並盡速通過翻譯師法草案 我國文書到國外需經過公證人翻譯認證,但我國公證人定非外文專業,許多外文都無法認證,即使是英文公證人往往也沒有能力檢驗其翻譯的正確性。各種離譜之翻譯文書還經過認證,貽笑國際。 建議盡速仿效歐洲建立各種語言翻譯師之制度,公證人只檢查翻譯師之資格與簽名,以提升我國翻譯文書之水準,亦給外文相關科系之學生比較好的薪水與收入。 翻譯師法草案早就有版本了,經過數十年無法推動,實在是立法的怠惰,請排除既得利益團體之阻撓,盡速通過。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300194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法務部組織法 第 10 條 ( 86.05.28 ) 要旨: 研商制定「翻譯師法」以解決公證法翻譯文書認證適用之問題 主 旨:關於 貴秘書長為提升我國涉外文書翻譯水準及便利外文譯本之公證作業 ,建請本部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制定「翻譯師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九三○○一一八二 六號函。 二、按「法務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本部掌理有關行政院所主管 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惟各 專業法規依其性質,分別由各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例如「會 計師法」由財政部、「醫師法」由衛生署、「獸醫師法」由農委會、 「建築師法」由內政部、「律師法」由本部等,分別依其業務職掌, 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次按參考外國立法例,「翻譯師法」之主 管機關各國規定不同,並無一定之標準。依來函析述,本件係緣自臺 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函請 大院檢討現行「英文以外其他外國許文 譯本之公證認證作業程序」之缺失, 大院為解決上開認證缺失,認 有建立「翻譯師」制度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研擬該法草案既係為解決 公證法翻譯文書認證適用之問題,依 大院為現行公證法法規主管機 關,及參照外國立法例,研擬制定「翻譯師法」草案,似尚難認為應 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參考法條:法務部組織法 第 10 條(86.05.28)個人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