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
建議放寬再保險需核准的規定
| 建議放寬再保險需核准的規定
說明
1.依據現行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 和 第十六條 [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由分出業務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規定非傳統再保險需核准
2.惟依國際慣例(如香港/新加坡) 皆未要求再保險須核准
3.國內此限制不利保險公司風險管理 ,也不助於國際貿易
4.建議主管機關可考慮國外做法 , 不限縮風險管理方式 , 而是提供必要資訊供主管機關管理
(如香港/新加坡)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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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明確訂定保險商品文宣規定
| 建議明確訂定保險商品文宣規定
1.近期主管依財政部84.3.22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函裁罰保險業者 ,認為字體未符合規範
2.惟該文僅是當時尚未訂定"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等法令的布達, 尚非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3.若主管機關仍有需要,建議修訂相關辦法已示明確,以利確保消費者權益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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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漁船強制納保海洋汙染責任險
| 建議漁船強制納保海洋汙染責任險
說明:
1.屢有船舶汙染我國海域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13/37581154/%E6%8E%92%E9%87%8D%E6%B2%B9%E6%AF%80%E7%B6%A0%E5%B3%B6%E8%B2%A8%E8%BC%AA%E5%B9%B9%E7%9A%84
2.建議設計強制納保機制 ,以避免海洋環境汙染卻無法求償的窘境 | 個人 | 環保署 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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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廢止 : 財政部函示調降保險費計算之預定利率之處理原則
| 建議廢止 : 財政部函示調降保險費計算之預定利率之處理原則
( 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90年06月28日台財保字第0900750615號 )
說明: 該函令之商品審查方式(送審單位)並未隨法令更新而更新 , 建議廢止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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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廢止:因應「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應配合辦理事項
| 建議廢止:因應「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應配合辦理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99.8.19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8742號函)
理由
1.過去國人去歐洲要申請申根簽證,並以為去歐洲時醫療保險證明為必要文件。
2.惟時空變遷,目前去歐洲已不須申請簽證。
3.該函令並未隨去歐洲免簽而更新,且根據外交部公布之『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 投保證明並非必要文件。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廢止該函令。 | 個人 | 金管會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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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保險商品附約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相同
| 1.建議主管機關針對保險商品外收式和內扣式附約的附加費用率有一致的規範
兩者差異僅在於收費管道不同,前者保戶須負擔附加費用率,後者卻無,前者偏重保險公司保障,後者偏向消費者保障
2.仍未見主管機關提供國外做法做為參考,請提供
3.建議針對主約效力終止,未保證續保的附約有一致性的標準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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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放寬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檢測範圍
| 1.一般一年期外收式為保證續保之附約,因主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得約定附約效力至該期保險費保障期間結束而終止,故主、附約間具緊密關聯性,故應該整體檢視主、附約適足費用
2.故建議排除於商品檢測費圍內,已考量非保證續保短年期附約的特殊性質 | 個人 |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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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免除外籍派任人員提撥退休準備金。
| 對於以限定期間之外國公司派任人員而言,領取台灣退休金之可能性極低,派任人員之提撥款便累積成為無支付對象之提撥款,成為公司長期之積壓款。且這些外籍派任人員於總公司已有退休金之提撥,在台再次提撥,有重複且浪費之疑。 | 個人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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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敬請考慮鬆綁現行依親居留相關政策,
| 現行依親居留只允許小依大,不得大依小,敬請考慮鬆綁相關政策,並以更人性化考量,單親獨子的外籍配偶之撫養尊親迫切需求。
您好,我來自單親家庭,我依附先生定居於台灣,讓獨自撫養我長大的老母親獨自留在我的祖國。敬請貴單位可以更人性化考慮,現行依親居留是否有鬆綁單親獨子家庭之尊親可依親之可能性,感激不盡。 | 個人 | 移民署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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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投資規定
| 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投資規定
1.國人投資基金比例高,可是基金內的投資工具比例仍受許多限制,導致基金可能在下跌時不意風險控管,讓投資人承擔損失
2.目前境內基金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放空型 ETF、商品 ETF、槓桿型 ETF 等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均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建議此比例可以適度放寬
3.而境外基金則不受此限制。導致與境內基金有不對等的現象。
4.建議比照國外規定適度放寬,才有利基金受益人的投資風險控管和強化國內投信的投資漢風險管理競爭力 | 個人 |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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