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6-11-25 |
議題: |
建議保險局開放保險業者得因銷售固定指數年金,從事避險。 |
說明: |
雖主管機關回覆說保險公司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相關規定送本會審查,經本會核准後即可銷售,但現行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的辦法裡,未開放保險業從事因銷售此類商品使用衍生性商品避險,導致業者根本無法開發此類商品。故建議修法開放。 |
辦理進度: |
現階段不宜鬆綁 |
相關機關: |
金管會 |
相關機關回應: |
金管會 考量固定指數年金對保戶具有最低收益保證,且保單利率連結市場指數報酬率,保險業經營此類商品,須以一般帳戶資產投資指數類金融商品,以使固定指數年金保戶可獲得與所連結指數報酬率相當之年金給付,是故,目前保險業已可於符合「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下,透過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或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固定指數年金之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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