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7-01-03 |
議題: |
建議持外國護照入台,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國人海外出生小孩可在台灣直接申請無戶籍中華民國護照。以利留才。 |
說明: |
持外國護照入台,之國人海外出生小孩,通常在20歲以下會領有依親之外僑居留證,年滿20歲後會改持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在完成學業後,要留台就業,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79條:『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因為比照外國人,工作比較難找。
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國人海外出生小孩在學業完成後,若沒有找到工作將喪失在台之居留權,若想繼續留在台灣必須轉換身份成無戶籍國民,但是無法在台灣直接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必須至外館辦理。 |
辦理進度: |
現階段不宜鬆綁 |
相關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勞動部 |
相關機關回應: |
內政部移民署 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規定略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稱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
2.原則上,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人身分者,該次在臺期間身分為無戶籍國民抑或外國人,端視其持憑何種證件入國,亦即持外國護照入國,其身分為外國人,該次在臺期間即不得主張其為無戶籍國民,反之,若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其身分為無戶籍國民,該次在臺期間即不得主張其為外國人。
外交部 國人於海外出生之子女申請無戶籍國民護照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父母親在國外之結婚證明等,均須先經僑居國權責機關公證及我駐外館處驗證,始得採認,且須輔以當地有效身分證件,以確認其人別,爰無法於國內逕受理其護照申請案。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3條規定,兼具雙重國籍人持外國護照入境,即準用該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亦即身分視為外國人,爰無法達到建議所稱在國內直
接轉換身分為無戶籍國人之目的。
勞動部 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均須經由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在我國境內工作。次依本法第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外國人為1.獲准居留之難民、2.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5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3.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4.經取得永久居留者,其得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在國內從事工作,且不受工作種類、書面契約、招募條件、展延期限、轉換雇主、健康檢查、限令出國、繳納就業安定費等規定之限制。
前項第1款、第3款及第4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本部申請許可。本法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二、次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2日勞職規字第0950026534號函略以,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9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三、準上所述,倘僅具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而未有其他國家之國籍者,縱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仍可免申請許可而在國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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