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計程車運輸業相關營業規定其中有一些規則乃幾十年前訂定有些規定已經不合現代的產業發展趨勢了,鑑於現代科技app程式以及gps定位技術進步下,計程車客運業只能採用傳統跳表機計費對於新創業者無疑是一大阻礙,本人乃建議交通部針對現行的計程車客運業計費方式,是否可鬆綁開放業者開發app採取GPS(數位定位方式)計算里程費用呢?
二,現行公路法僅有汽車貨運運輸業,未有機車運輸業,對於機車是在道路上機動性很高的車輛,因為他體積小,以機車載貨無疑是提高便利性,然而現行法規卻未因時勢修法,導致以機車載貨營業之業者,卻只能申請汽車貨運業(因汽車貨運業要自備小客車等規定無疑是提高業者的經營成本),然而申請汽車貨運業卻會面臨罰則,總而言之本人建議交通部修正現行公路法第34條增訂第十項十、機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機動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