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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7-01-26
議題: 為了提升台灣新創產業品質品質,提案請主管機關建議採納希望交通部以務實正面的態度面對台灣的新創產業
說明: 一,計程車運輸業相關營業規定其中有一些規則乃幾十年前訂定有些規定已經不合現代的產業發展趨勢了,鑑於現代科技app程式以及gps定位技術進步下,計程車客運業只能採用傳統跳表機計費對於新創業者無疑是一大阻礙,本人乃建議交通部針對現行的計程車客運業計費方式,是否可鬆綁開放業者開發app採取GPS(數位定位方式)計算里程費用呢? 二,現行公路法僅有汽車貨運運輸業,未有機車運輸業,對於機車是在道路上機動性很高的車輛,因為他體積小,以機車載貨無疑是提高便利性,然而現行法規卻未因時勢修法,導致以機車載貨營業之業者,卻只能申請汽車貨運業(因汽車貨運業要自備小客車等規定無疑是提高業者的經營成本),然而申請汽車貨運業卻會面臨罰則,總而言之本人建議交通部修正現行公路法第34條增訂第十項十、機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機動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辦理進度: 現階段不宜鬆綁
相關機關: 交通部
相關機關回應: 交通部
一、有關針對現行計程車客運業計費方式,建議是否鬆綁開放業者開發APP採取GPS計算里程費用一節:
(一)依「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2條與「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規定,計程車計費表屬法定度量衡器,係為確保計程車計費表之計量準確性,保障消費者權益,合先敘明。
(二)經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包含電壓、電源雜訊、靜電、電磁波干擾、電磁波容忍、溫(濕)度等性能試驗,確保計費設備在基礎環境使用中仍得維持計量準確性與正常計費功能。惟目前GPS仍有飄移、訊號受干擾等問題,爰建議宜視業界APP程式或產品有相關國家標準認定或檢測確保機制後再行納入考量。
二、有關建議公路法增訂機車路線貨運業一節:
(一)經查現行公路法之規定,從事貨物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方得營業,尚不因其所送貨物之性質、重量、體積及時效差別而異,目前市場上從事零擔(宅配)業務之合法汽車路線貨運業者,除以各類貨車從事營運外,為提升其服務品質及遞貨時效,亦皆併有以機車輔助提供較具機動性、多元之貨運服務。
(二)另有關汽車貨運(含機車)產業之相關管理制度,本部將在物流智慧化、產業提昇、健全管理制度及多元發展前提下,進行相關研究及法規修正之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