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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7-01-26
議題: 研議廢除計程車登記證考試,改以良民證代替
說明: 針對現行手機app (GPS)技術進步下,要成為計程車客運業營業人,需考取計程車駕駛人登記證,其中需經由考試才能領取,但是查計程車駕駛人登記證考試考相關地理及路名方面之問題,考地理方面之問題,無疑是讓計程車營業人實際上路上更能熟悉相關地理環境,才不致於迷路,但是現今手機app (GPS)技術進步下,地理環境方面問題可由GPS達到,希望主管機關能檢討研議廢除計程車登記證考試,改以良民證代替,良民證上內有刑事紀錄,若有紀錄則不能成為計程車營業人,藉有此一方法,能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希望主管機關修法建請採納之
辦理進度: 現階段不宜鬆綁
相關機關: 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
相關機關回應: 交通部
有關研議廢除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考試,改以良民證代替一節:
(一)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規定,「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第2款)、「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第3款)、「受免刑之判決者」(第4款)、「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第5款)、「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第6款)及「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7款)等刑事案件紀錄均不予記載,警察機關仍會核發良民證;同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及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等兩類情形,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因此,除前開兩類規定不予核發良民證外,其餘曾犯過罪刑者均得核發良民證。
(二)承上,持有良民證者不全然未曾犯罪刑,未必沒有前科;而現行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制度未採以「良民證」為審核依據,而另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係為防範「良民證」未記載曾有犯罪情形之問題。
(三)考量當前計程車之營業型態、對駕駛人之管理方式及乘客之消費特性等因素,基於維護乘客安全,曾犯特定前科者擔任計程車駕駛人,仍有定期禁業限制之必要。
(四)另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取消地理環境考試之建議,係屬內政部警政署權責,本部已同函副請該署卓處逕復。

內政部警政署
一、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前項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八小時。測驗科目為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等二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測驗及格者,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並於講習完畢後發給合格成績單。另依同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應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參加地理環境測驗;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執業登記,並於換領新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後,始得執業。
二、計程車為國內重要公共運輸工具,其工作與搭車乘客權益有密切關係,以計程車駕駛為職業之駕駛人,無論就職業所需或社會認知期望,本應比一般普通駕駛人更熟悉執業區域地理環境及道路狀況,以保障多數民眾搭乘計程車權益。因此,執業前參加地理環境測驗,係要求駕駛人熟悉執業區域之道路環境,除提升計程車駕駛人服務素質及保障民眾乘車權益之目的外,並避免因路況不熟而繞道行駛或無法載至目的地,致使乘客精神不安及造成金錢、時間上嚴重損失。
三、另為顧及政府政策開放符合資格駕駛人投入市場機制,地理環境試題也檢討修正以駕駛人營業區域之主要道路、政府機關、重要地標或遊客熱門景點等為主,除近期刪修及調整題庫數外,本署及各警察局也會隨時滾動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