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關於外籍人士在台灣全職工作滿5年後, 申請永久居留問題
1.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以非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
日前通過移民署署長信箱(M1070225010)移民署回覆, 基本工資2倍依照國稅局出具"中華民國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
2.關於薪資的定義, 勞基法第二條(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3.膳食津貼在新台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數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財政部2015.0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
問題如下
本人的薪資結構=底薪+膳食2400元+其他...
因上述(3)之說明, 膳食津貼2400元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這代表公司在向國稅局申報員工所薪資所得稅, 2400元將可以不計算在員工薪資內
上述(2)勞基法規定, 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報酬視為工資, 但公司申報員工個人薪資時膳食津貼2400元可以免視為工資. 因此國稅局出具的稅務證明上的薪資數字, 因上開膳食津貼2400元可免視為薪資所得, 導致稅務證明上的薪資數字將略少. 也因國稅局的相關法令, 導致國稅局出具的文件, 不能完全反映出個人實際的薪資. 又移民署只依照國稅局出具的文件判定是否符合薪資2倍
例:
基本工資2倍=22,000x2x12個月=528,000
個人每月薪資結構=底薪33,600+膳食津貼2,400=36,000
因膳食津貼不計入薪資所得, 公司申報個人全年薪資=33,600x12+年終獎金等100,000=503,200(不符合基本工資2倍)
但實際全年薪資=36,000x12+年終獎金等100,000=532,000(符合基本工資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