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7-03-22 |
議題: |
建議:鬆綁法規,在符合相關安全法規且不影響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車位旁邊設置合法電動車充電站而不需要經過管委會同意。 |
說明: |
您好
經過多方查詢關於室內集中式住宅地下停車場設置電動車中電站的法規運題後,並無得到明確的法規答案,因此特別在此平台提出建議。
目前法規仍沒有明確的規範在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以及其他安全規範之情況下,是否能夠在未經過管委會同意下於私人擁有的車位設置擁有獨立電表的電動汽車充電站?
基於私人擁有車位且在不影響秩序及安全情況下,理應可以自由設置私人使用的電動車充電站,不過目前的情形卻是將此類的爭議依單一個例的情況處理。
建議:鬆綁法規,在符合相關安全法規且不影響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車位旁邊設置合法電動車充電站而不需要經過管委畫同意。此修改方向是符合目前政府極力推動減低空氣污染排放量及電動車的政策。 |
辦理進度: |
現階段不宜鬆綁 |
相關機關: |
內政部、經濟部能源局 |
相關機關回應: |
內政部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建築設備編第1條及第2條規定:「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建築物之電氣設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均須依照經濟部最新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主管電業機關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次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條規定:「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自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合先敘明。
(二)另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15511-2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2部:介面要求及15511-3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3部:安全要求,已分別訂有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的充電系統架構、充電模式、專用配線與家用插座供電、電力供應......等設置要求,是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及涉及建築物屋內線路裝置事宜,自應依前揭國家標準及中央主管電業機關規定辦理。
(三)至建築物構造體部分須配合留設之充電站空間尺寸及與停車位之位置關係需求,目前尚處於電動車普及化推動初期,電動車使用數量不多,為避免強制所有建築物類組均設置智慧電動車充電設施引發民怨,宜視國內外電動車產業發展狀況及普及程度分階段推動辦理,前經本部101年1月5日台內營字第100811415號函請經濟部配合實際推動需要,提供分階段配合推動所需設置之建築物類組具體建議與建築物內設置智慧電動車充電設施相關資料,本部當迅即配合辦理相關法規之檢討事宜在案。
(四)另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為條例第7條所明文,又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故有關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如尚有個案事實認定之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經濟部能源局 有關用戶設置電動車充電站需管委會同意一事,現行「電業法」係規範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等行業,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之安全規範(例如「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並不包括用戶申請設置「電動車充電站」之准否。爰有關旨案「設置合法電動車充電站而不需要經過管委會同意」之建言,尚不涉及「電業法」及相關子法之法規鬆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