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7-04-26 |
議題: |
建議放寬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的規定,改為可以讓公司與股東、章程限制優先承購權,或者至少讓公司跟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股東可以用章程或契約排除本項的限制。 |
說明: |
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依據目前本條項的規定,公司無法以章程、股東會決議,甚至主管機關不容許以股東間書面契約(例如股東協議書、認購協議書等)約定【事先一次、永遠放棄優先承購權】。我認為這樣的限制不合理:
1.從公司自治、契約自由的觀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第356-11條明文排除,可見股東平等、避免股份稀釋的理由,並沒有足夠堅強到牢不可破,如果股東間都同意,為什麼公司法要限制?
2.從平等的觀點:現行規定的解釋下,普通股與特別股股東(無論有沒有表決權或其他優先權),只要是原有股東就可以享有優先承購權,無論將來新發行的是普通股或特別股,舉裡來說,無表決權特別股的股東將來可以透過優先承購權的運作取得具有表決權的普通股,那這樣發行公司在制度設計上無表決權的目的就遭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基於上述理由,我建議放寬267第3項的規定,改為可以讓公司與股東、章程限制優先承購權,或者至少讓公司跟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股東可以用章程或契約排除本項的限制。 |
辦理進度: |
已有具體鬆綁計畫 |
相關機關: |
經濟部 |
相關機關回應: |
經濟部 現行公司法第267 條第3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原則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以避免稀釋原股東之持股比例,進而改變公司股權結構,影響股東權益。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鑑於股東人數與股份轉讓限制等特性,例外允許發行新股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是以,基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公司性質仍有不同,本次公司法修正在權衡增加企業經營彈性與股東權益保障,以及大小分流之修正方向思考下,雖未納入限制優先承購權之修正,惟就特別股新增開放多種特別股類型,因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刻正進行「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審查程序,整體修正情形仍須視立法院審查結果而定,惟本部已排定未來視公司法整體修正情形,通盤檢視既有函釋,放寬特別股種類既為本次修正內容之一,您所提無表決權特別股可予限制優先承購權之建議,亦將納入未來函釋檢討與法規鬆綁之參考,並非常感謝您關心公司法修正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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