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大專院校不得聘請外籍心理師事宜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如條文中所述,心理師的規定是在第27條,被限制必須在相關醫療機構工作
勞動部都是照著這個法規一板一眼在審核,如果符合第27條的心理師,其執業單位在大專院校、基金會、社團法人,就不符合第28條的規定,所以就不通過,無法取得工作證
也就是說,心理師不能在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執業,這對心理師的未來發展有很大限制,也對大專院校發展外籍國際事務有很大的耽誤!
就像之前說的,現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大專院校,都有至少600人以上的外國學生或僑生,非常需要有外國人背景的心理師進駐晤談諮商;但是礙於這樣的法規,就不能進駐,學校也覺得苦惱
舉例,曾經到輔大分享在台工作的辦法,也聽到輔大學生輔導中心希望馬來西亞的學妹可以去當心理師,但是法規就這麽規定,就是不行;一年前到文化大學的國際事務處面試心理師,他們也非常希望有個外籍心理師協助校内的外國人諮商,但也因法規規定,無法聘請
依我的淺見,其實就是在第28條放寬就業的地方與單位,就可以解決問題,但不知相關單位有何考量
最近勞動部與移民署發佈了“就業金卡”,這麽大的政策都可以調整了,那何況這個第28條就是一個小調整,政府怎麽不願意正式呢?
之前已經向勞動力發展署、衛福部反映過,都表示要考慮修法,但是也無疾而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