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7-6 |
議題: |
確保化粧品成分的限制皆基於科學證據,並以公開透明方式引進相關規定 |
說明: |
部份化粧品成份需要受到使用範圍與劑量的限制,例如特定用途化粧品中的活性成分、化粧品准用色素等等:
本委員會呼籲台灣政府應確保任何化粧品的成份限制及/或衛生標準,應係植基於完善的科學及客觀的評估;關於成份安全性及使用條件所參考的科學依據,應來自於主要先進國的政府法規單位、產業諮詢機構、以及專業的組織如美國的化粧品成份審議委員會(CIR)、歐盟的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等專家資源。
台灣化粧品成份限制與衛生標準應與主要貿易夥伴,例如與美國、歐盟與日本的相關規定一致。再者,本委員會敦促台灣應建立一個鼓勵產業自律的監管環境,以有助於激勵產業的進步,而非增加限制,形成障礙。臺灣應避免訂定獨有法規要求,而造成技術性貿易障礙。 |
辦理進度: |
已完成鬆綁 |
相關機關: |
衛福部 |
相關機關回應: |
衛福部 依化粧品新法規範,化粧品不得為虛偽、誇大及醫療效能之標示及宣傳。惟現行一般牙膏得宣稱詞句已遵循多年,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食藥署已納入「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以減少對於業者與消費者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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