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經濟部能源局 本項涉及空污排放標準,應屬環保署權管,爰已請本部窗口(工業局)洽國發會改分環保署辦理。
環保署空保處 (1)針對採用先進技術的潔淨燃煤發電企業,本署表示肯定企業對於社會責任之盡力,共同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
(2)因空污基金支用項目中,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物改善工作事項,係以未強制管制之污染源為對象,採取補助方式,提升民眾及業者之改善意願;已強制管制之污染源,其進行改善係為符合法令規定,則不宜予以補助。
(3)本署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空氣品質改善工作,均予支持與肯定,地方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嚴格把關審查許可證,本署均尊重其審核權責,另有關使用生煤相關自治條例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燃料及輔助燃料之管制,係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範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採取「許可制」,乃賦予人民公法上申請之權利,於備齊一定申請條件時,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作成准駁之決定。
(4)地方政府為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所使用之行政工具,除採用本署已制定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及制度外,可因地制宜另行訂定管制法規,惟仍應依據地方制度法或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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