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勞動部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或僑外資事業主管之工作;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校院、政府機關及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從事商務技術指導工作,其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另經我國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來臺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故現行針對外國人短期來臺從事商務工作,已有彈性作法。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有關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之許可係屬勞動部權責,本會尊重該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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