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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二、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但海關出具之證明書或前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之情事者,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二)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進口車輛來源是平行輸入,代理商因商業考量及原廠授權合約不願維修.
是否有圖利立總代理之疑慮?是否改為已通過安審中心測試結果為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