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選單
我要建言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處理流程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鬆綁成果
建言查詢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最新消息
法規公告
回首頁
快速連結
與我們連絡
網站導覽
OPENDATA
訂閱電子報
:::
回首頁
快速連結
與我們連絡
網站導覽
OPENDATA
訂閱電子報
功能列
我要建言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鬆綁成果
建言查詢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最新消息
法規公告
:::
首頁
/ 議題內容
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8-03-18
議題:
建議要求境外基金的公開說明書明定依洗錢防制要求客戶提出文件的情況
說明:
現行境內基金皆有明定投資人需依洗錢防治相關規定需提出文件的情況,而避免被拒絕申購,但境外基金並無,甚至須依境外基金所在國的洗錢防制規定,對於國內投資人而言,約定並不清楚且揭露過於簡化,以及台灣投資人為何需要依境外基金註冊地國家的洗錢防制規定而非台灣的洗錢防制規定呢? 建議比照境內基金作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辦理進度:
現階段不宜鬆綁
相關機關:
金管會
相關機關回應:
金管會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故該等機構辦理境外基金交易仍須符合我國洗錢防制法規定。
二、又境外基金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其公開說明書及洗錢防制作業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我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至境外基金註冊地辦理開戶作業時,自應同時依照該外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