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衛福部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或自營業主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惟可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自行支薪之數額與投保金額並無直接關聯,而前開可自行舉證之規定,係為減輕獲利有限之是類企業負責人保險費負擔。
(二)復按108年10月底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為41,713元;惟為降低對小型企業主之衝擊,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所公告之投保金額申報下限為34,800元,事實上並未足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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