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01-6 |
議題: |
「所得稅法」所指權利金免稅適用,不應以被授權者自行在臺灣生產使用為限 |
說明: |
建請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權利金免稅之適用不以被授權者自行在臺灣生產使用為限。 |
辦理進度: |
現階段不宜鬆綁 |
相關機關: |
財政部賦稅署 |
相關機關回應: |
財政部賦稅署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引進」外國較進步且為我國產業需要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以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為避免過去實務上發生營利事業將外國事業授權之專利權等技術,提供予境外之關係企業等使用,造成以國內稅收補貼國外經濟發展之不合理現象,仍宜以提供國內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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