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選單
我要建言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處理流程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鬆綁成果
建言查詢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回首頁
快速連結
與我們連絡
網站導覽
OPENDATA
選單
:::
回首頁
快速連結
與我們連絡
網站導覽
OPENDATA
功能列
我要建言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鬆綁成果
建言查詢
新創法規調適
法規鬆綁建言
:::
首頁
/ 議題內容
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1-6
議題:
釐清「所得稅法」第60條定義
說明:
「所得稅法」第60條對 無形資產的解釋應儘可能放寬,至少應包涵「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7條所敘明的各種無形資產,而非僅限於第60條條文明示之類型。
辦理進度:
已有具體鬆綁計畫
相關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相關機關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1)現行所得稅法第60條明列之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係依相關法律規範而存在之法定權利,其經濟價值及法定享有年數皆屬明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之無形資產,符合所得稅法第60條明列項目者,得依規定攤折年數攤銷為費用。
(2)配合我國導入IFRSs,財政部刻研議其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議題,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其他無形資產之攤折將併予研議處理。
財政部將併同我國導入IFRSs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議題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