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勞動部 (一)經洽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表示,向該中心提出申請即可取得信用報告,未有新設事業與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時間限制之規定。
(二)勞動部推動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為協助民眾創業之政策性貸款,係由承貸銀行以其自有資金提供借款人資金融通之借款服務,需針對申請人及所營事業之專業能力、債信狀況、營業狀況、財務狀況及創業風險等進行審查,並評估借款人信用情形、償還能力及授信風險程度後,綜合考量始能決定是否核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登載資訊非僅有事業與銀行資金往來一項,係涵蓋申請人個人與所營事業相關授信資料,為評估授信風險之重要參據,屬於貸款授信審查之必要程序,所營事業雖尚未與金融機構有資金往來,仍需依規定檢附資料,尚請諒察。
(三)如仍有創業問題,本部專業創業顧問提供創業輔導與諮詢等服務,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92-957洽詢。
金管會銀行局 本案涉及銀行徵信實務作業,經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瞭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信用報告並無負責人及事業單位須與金融機構交易往來達6個月至1年以上之項目。至於各銀行是否要求交易往來6個月至1年以上,則回歸授信5P原則,屬銀行經營自主權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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