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10-01-12
議題: 勞動機關法規調適
說明: 勞動機關法規調適方向建議: 建議思考目前「電傳勞動」型態之總規範議題質設命題是否正確。據我國勞動法令發展沿革: 工廠法 民國18年:凡用汽力電力水力發動機器之工廠平時僱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適用本法。 民國21年: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平時僱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適用本法。 民國64年: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 勞動基準法 民國73年: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民國85年:增列「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民國91年:增列「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就立法沿革背景與國際勞動公約發展漸進增列式操作,主因起於自民國初年發展至現代,由過往小規模營業人漸進資本話投入而形成規模,自小型作坊發展為勞力密集工業、基於國家發展扶植升級現代化製造、科技業,而國際間也在1960年代出現服務業部門的多樣性。一路以來、勞動法令立法核心目的上,如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所揭,本法用於規範勞動條件。惟勞動條件之水準、設計,提議人就方向而言主張因應時代產業發展不同而修訂擴張保護,具體而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訂定智慧化有關轉型方向,應納入政策影響評估,對人力結構之衝擊,現行作法由勞動部、經濟部、教育部等機關,依據就業服務法規範協同我國整體勞動力發展業務,然而有關法令出於預算編列及財源等法令限制,有關數位化機會之建置多以硬體及基礎建設為主,「產、官、學、研」合作下所發展出技術及成果,得用於複製在本國勞工/待業者的勞動力提升資源甚少,且民眾參與成本高昂,縱使營造完善電子化政府乃至智慧型治理,面對產業導入創新科技轉型所生產業變革,已非學生之社會人士,其職能上無力獲取相應訓練及培育,可見就業服務法所定之就業弱勢對象者,其資源與協力甚少,最為典型以中高齡者為大宗。 有關新興產業發展及職業等,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等皆有勞動力發展、產業育成及人才規劃及方向,有關產業上之勞動法制研究,建議方向應以「期程發展趨勢」、「為健全勞動市場之目的」為核心思維,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數位化機會」報告研究,佈局「具發展性之勞動法令」。 下簡述舉例項目供作參考- 1.自我國財政部引入赤道原則及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對於我國勞動契約型態有關之影響,建請貴司研考更具全瞻性之法律調適。 2.有關民國25年制定之勞動契約法可酌予修訂,補足我國勞動法令中勞動契約有關規定不足之缺憾,健全勞動契約之法制,多數先進國家皆有完善勞動契約相關法令,明確化保障契約雙方當事人及有助從業人員之勞動力。 3.有關跨境勞務服務提供為國際市場趨勢,包含歐洲聯盟及美國等,產業勞動者受惠於虛擬平台之普及,其服務業透過勞務投入之技術商品化,以自身無形資產或提供支援服務作跨境提供,而賺取報酬。我國積極投入有關基礎建設佈局及發展應用,於就業機會上佔有先期佈局機會,亦能針對此業態形式規劃產業轉型時人力資源管理有關政策,不應侷促於電傳導入於產業應用後,所需增訂補充為限。 4.重新檢視我國勞動法令及就業政策思維模式,遠距服務及跨境就業機會原所存「人口流動」之限制規範大幅降低而促生之數位機會佈局方案,其中「涉外勞務有關機會與配套協力」此部分,為國內新興服務業極切所需,於此提出請求,協同研擬規劃,感謝。
辦理進度: 已有具體鬆綁計畫
相關機關: 勞動部、國發會人力處
相關機關回應: 勞動部
一、勞動契約法調適層面:
雖我國勞動契約法制定後尚未施行,惟有關勞動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例如契約期間、調動、最低服務年限及終止等有關事項,已明定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以保障勞雇雙方之勞動權益,且電傳勞動之勞工亦未排除適用,爰目前尚無須檢討修正。
二、勞動條件調適層面:
(一)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事業單位與勞工間如具僱傭關係,且為法定或指定適用之行業或工作者,其勞動條件自有該法之適用。
(二)考量電傳勞工工作型態與傳統辦公室工作者有別,勞動部亦有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就「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等事項進行指導,以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減少勞資爭議。

國發會人力處
為因應數位化時代之發展,國發會業於108年完成「數位經濟及AI對社會影響與因應策略」,歸納數位化主要影響層面包括勞動、教育及公共參與等面向,建議未來以「數位驅動成長與福祉」做為戰略布局,國發會亦將適時提供勞動部有關勞動法制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