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日期: |
110-01-31 |
議題: |
有關社區裝設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規定,應採取更科學的態度進行法規修正 |
說明: |
為何我國法規在私人擁有的停車位上必須取得管委會同意方能在自有停車位上進行電動車充電設備安裝。為何不是由管委會給予安裝指導或規範進行。如老舊社區不適合安裝也應根據委外單位進行科學勘察並給予社區公告,而不是要單一住戶對管委會進行說服。很多管委會僅因個人認知且未經過合理判斷就將申請案例拒絕。相信在進入綠色環保年代國家應該以更科學的態度進行法規的修正。 |
辦理進度: |
現階段不宜鬆綁 |
相關機關: |
內政部 |
相關機關回應: |
內政部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及第5款已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與約定專用部分明定定義,且本條例第58條第2項已明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是法定停車空間係屬共用部分,非屬專有部分,合先敘明。
二、有關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空間設置充電樁一節,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為本條例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所明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共用部分之停車空間設置充電樁一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為本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1項所明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惟來函所詢之車位究係為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為共用部分,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至有關所提「有關社區裝設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規定,應採取更科學的態度進行法規修正」將納入內政部研修條例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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