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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11-12-26
議題: 有關廢除禁行機車之條款、市區道路強制增設人行道,與強制使用市區道路設計準則之規定,以及明確制定與統一人行道的設計規管單位由交通部負責
說明: 長久以來 台灣的交通被視為是極不友善 不論是在行人方面 又或是車輛方面 而對於機車 尤其是大型機車來說 更是如此 (大型重機)負擔不亞於小型車輛之稅金 但是卻無法享受汽車的同等路權 再者 台灣的許多交通事故 源自於畸形的車種分流 而非車速分流 台灣不同於國外 把機車視為獨立車種 並區別設計與對待 而非視為是機動車輛之一部分 卻反而造成更多道路設計與交通上的問題與事故 此外 台灣的道路設計 大多是以車行主義的公路為基準 而非以人為本的道路設計 這樣子在未來高齡化的台灣社會之下 勢必造成更多意外與死傷 而交通部也未能強制使用或是制定相關法律或行政規範 對於營建署之市區道路設計準則 跟公路設計準則之適用範圍與方式 也沒有明確規定 再加上台灣法律中的禁行機車規定與缺乏對人行道設置的規範 以及台灣政府中對於人行道設計與設置規管的劃分不明與混亂 都一再使得台灣民眾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以及台灣的交通情況持續地惡化 因此 我主張交通部應該在法律上廢除進行機車 並作出相對應的行政規範與應對配套 而在人行道的設計與設置上也應同樣如上述情況進行規管 這樣面對未來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社會 台灣才能發展的更好 也更為進步 經濟也才能有所進展 而我也主張內政部營建署和交通部對於人行道之準則與規管 進行明確之劃分跟管理 最好將權責同一到交通部之下
辦理進度:
相關機關: 交通部、內政部、內政部、交通部
相關機關回應: 交通部
一、有關廢除禁行機車條款部分:
(一)交通部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下稱通則性規定)。是以,機車行駛之車道,首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方依通則性規定行駛。有關民眾所提目前道路規劃限縮機車行駛路權一節,經審視應係部分道路主管機關未依機車用路人需求確實檢討,而反以通則性規定佈設機車行駛車道致生,該部將另促請相關道路主管機關檢討道路規劃之妥適性。
(二)另有關民眾關切大型重機未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部分,交通部意見如下: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大型重機得依交通部公告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係授權由該部評估。有鑑社會各界多持保留意見,且徵詢橫向國道行經之地方政府之意見,皆表達不同意立場,爰高速公路目前尚未開放。
2.因應大型重機團體訴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於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再度重啟觀察評估,並由中華民國運輸學會辦理評估報告(以國3甲、台64、台74、台88試辦),大型重機違規件數雖已減少,但仍高於小型車。另高公局已辦理9次民意調查,仍有約6成民眾不贊成開放。
3.考量目前社會各界對於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仍有諸多反對意見,且各車種駕駛人行車禮讓及守法習慣仍需再教育,基於保障國道全體用路人行車安全之立場,現階段尚未達開放行駛之條件,後續高公局仍會持續進行民意調查,俟凝聚共識後再行研議高速公路開放事宜。

內政部
二、有關市區道路應強制增設人行道部分:
(一)內政部表示,其依市區道路條例為市區道路中央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32條第1項授權訂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下稱市區道路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工程規範及手冊,提供各道路工程主辦機關依循或參採。
(二)另查市區道路標準第3條規定,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該標準於110 年8月11日修正發布,業修正第5條及第7條明定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皆應留設人行道。

內政部、交通部
三、有關將公路及市區人行道之設計規管明確劃分管理部分:
(一)我國道路系統主要由市區道路及公路系統構成,因其功能定位有所不同,依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該部依同條例第29條授權訂定之市區道 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6章就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定有規範;另依公路法第3條規定,公路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該部依同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2章之2.12就公路人行道設計定有規範,是以市區道路與公路人行道之 設計規管,係分別由內政部及交通部依各該法律規定為之。
(二)交通部表示,其所訂公路路線設計規範2.12節人行道規定,與內政部所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6.1節人行道淨寬規定,大致雷同。該部近年持續推動人本交通及車道瘦身政策理念,就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進行修訂,目的在縮減餘裕空間以加寬人行道空間,或於臨近路口中央設置行人庇護島,俾提升行人安全,另亦已籌辦公路設計相關技術標準檢討精進事宜,將持續檢視精進現行規定。
(三)內政部表示,自95年度起推動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行環境改善計畫,逐步建立以人為本優質生活環境,期藉由該計畫之執行推動,促使各地方政府可有效檢視轄區內之市區道路現況,期後續相關機關均能重視人本環境之改善。
(四)另有關市區道路與公路共線路段之人行道設計,內政部及交通部均表示依市區道路條例第18條規定:「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畫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於設計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路段應參照兩者相關技術規範辦理,如有差異則取較高標準設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