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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

提案日期: 101-11
議題: 歐洲食品進口技術性貿易障礙
說明: 政府應採納國際規範,以建立在科學數據上的檢驗標準及方法做為審核基準。遵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對狂牛症的風險狀況規定,應以平等原則對待處於同等疫區狀態的國家。
辦理進度: 已有具體鬆綁計畫
相關機關: 農委會、衛生署
相關機關回應: 農委會
(1)依據WTO/SPS協定第5條規範,各會員國得採取「適當保護水準」之措施以維護其國內動植物之健康。申請國各申請工廠如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證核准後,輸入時依據我國相關規定,申請檢疫核可後,即可輸入。有關輸出工廠之審查認證,有一定時程及程序,對任何申請案,我國皆秉持效率進行審查。
(2)未來處理方向: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輸入審核作業。

衛生署
(1)衛生署評估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之牛肉進口立場,係秉持專業遵行科學實證,並參照國際規範之原則。
(2)針對申請解除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之牛肉進口限制必須完成下列相關行政程序包括風險評估、實地查核牛肉之衛生安全,並持續召開委員會議審查相關資料,此外於審查完成後辦理風險溝通。
(3)關於荷蘭小牛進口申請案,已送專家進行風險評估。瑞典牛肉輸入申請案已進行一次書面審查,並依BSE 諮議會決議請瑞典補件,補件資料已收到,刻正送委員審查中。
(4)未來處理方向:荷蘭案依程序於完成風險評估後,召開BSE 諮議會討論,若通過則將安排實地查核。瑞典案依程序於完成書面審查後,送專家進行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