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衛福部 (1)藥事法第37條已訂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且依該法訂定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亦訂定藥品調劑作業程序。
(2)藥師法第16條至19條已訂定藥事人員調劑藥品時,所需遵守處方受理及交付藥劑等事項;藥師法第17條已規範「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以避免擅自換藥之情形。
(3)衛生福利部已訂定所屬醫院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率,「都會型醫院」釋出目標值為30%,「山地離島地偏遠醫院」釋出目標值為15%。
(4)103年度已爭取醫發基金辦理「建構社區藥局藥事照護平台與友善環境計畫」,建立醫院與社區藥局轉介合作執業模式,將醫院病人有多重慢性疾病或多重用藥者轉介至培訓合格之社區藥局持續接受藥事照護服務,以引導處方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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