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機關回應: |
環保署空保處 (1)環保署研擬車輛二氧化碳管制標準時,已參照歐盟管制制度,增訂超級額度(supercredits)認定相關規定,給予低碳排放車輛加權銷售量之認定。
(2)環保署協調財政部,針對油電混合車自98年2月19日起貨物稅減半徵收,以推廣低碳排放車輛之使用。
(3)另自102年度起,亦配合交通部針對高里程運輸車輛之計程車,補助車主辦理汰舊換新,鼓勵其購置油電混合車使用,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
財政部 (1)使用牌照稅部分
A.按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同法第6條附表計徵使用牌照稅,並不因車齡不同而異其稅額;一般而言,老舊車輛之所有權人多屬經濟上相對弱勢,對其加重課徵使用牌照稅,恐無法達到淘汰老舊車輛之目的,且易引發爭議,尚非所宜。
B.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之電動汽車,達成節能減碳、環境永續及電動車產業發展等目標,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第2項,明定地方政府得自101年1月6日起3年內,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2)貨物稅或能源稅部分
A.為貫徹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及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我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00年1月28日起6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以及同條例第12條之4規定,自100年12月31日起5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5,000元。是以,為鼓勵民眾使用高效率能源車輛,達成二氧化碳減量及降低空氣污染物目標,符合國際綠色環保潮流,已訂有相關租稅獎勵機制。
B.為簡化銷售稅制,前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業決議將現行部分貨物稅應稅項目,轉變成符合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國民健康等特定目的而課徵之綠色稅制。惟能源稅制對國內油電價格、物價與經濟影響深遠,為兼顧產業競爭力及經濟發展,將於達成各界共識後,適時推動。
交通部 (1)牌照稅課徵係財政部權責。
(2)汽燃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依公路法第27條規定,汽燃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徵收費額多寡主要反映車輛對道路耗損之程度,並非反映燃料使用效率。
(3)財政部擬議之能源稅法草案,係不區分對象對所有用油對象隨油徵收,不僅可解決對象辨識問題,且流用問題即可迎刃而解,政府財源相對穩健;非用油車所使用之電能及替代能源亦因已就源課稅,該等車輛即不須回歸隨車徵收機制另訂徵收辦法。交通部認同汽燃費併入能源稅隨油徵收,惟因稅費整併影響層面廣泛,其實施方式及時機尚待進一步由財政部研議,選擇適當時機推動之前,在汽燃費仍宜維持現行徵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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